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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全省国税稽查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等相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现予以发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国税稽查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必须依照本制度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条 稽查局内设的检查、执行和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案件移送的相关工作:

(一)检查部门在税收违法案件检查结束时,填制《税务案件情况表》,对涉嫌犯罪应移送的案件同时在《税务稽查报告》“其他事项”中写明涉嫌犯罪的情形,提出移送建议。

对当事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涉嫌犯罪的,检查人员核实以下情况,并取得下列资料:

1.5年内有无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如有,应取得刑事判决书的复制件;

2.5年内有无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如有,应取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对当事人除逃避缴纳税款外涉嫌犯罪的,检查部门应在“检查部门意见”栏次中写明涉嫌犯罪的情形和移送建议。

(二) 执行部门在执行案件时,在《税务案件情况表》“本次检查案件入库情况”栏次签署意见,对符合《刑法》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和二百零三条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并将核实后的相关证据资料等移交审理部门。

(三)审理部门应对《税务案件情况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在“审理部门意见”栏次签署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的意见,并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四条 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稽查局制作《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所属国税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五)其他有关涉嫌税收犯罪的资料。

第五条 对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后受理的案件,稽查局应及时将公安机关签收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归入稽查案卷;对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标准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及时将公安机关退回的书面通知和相应移送资料归入稽查案卷;对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资料不齐全的案件,稽查局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毕。

第六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稽查局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稽查局认为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八条 对疑难案件,稽查局可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协商,确定是否移送或立案侦查。协商意见一致的,应按协商意见执行;意见不一致的,由案件的承办机关书面请示其上级机关。

协商案件由稽查局召集并作好记录,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稽查局未按规定移送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