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为工矿区的批复
合地税〔2004〕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地税函〔2012〕14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地税发〔2014〕1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地税发〔2016〕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长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认我县双凤工业区为工矿区据以征收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请示》(长地税[2003]106号)收悉。经报请省地税局批准(皖地税函[2004]149号),确认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为工矿区。根据城镇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对长丰县双凤工业区的土地及房产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
关于双凤工业区的
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应根据《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及省地税局
皖地税政三字[1997]282号
通知精神,报请长丰县人民政府在税额幅度标准内确定适用的税额,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关于确认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为工矿区的批复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