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税局关于支持市新型乡村工业园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地税〔2010〕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宿州市地税局关于支持市新型乡村工业园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宿州市地税局关于支持市新型乡村工业园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为支持我市乡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乡村工业园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发(2009)21号),全市地税系统要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支持企业发展。
一、在非建制镇、工矿区设立的乡村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乡村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四、对乡村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乡村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乡村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对符合条件的乡村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九、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乡村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乡村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乡村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开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二、月平均安置符合
劳动法规定的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多于10人(含10人)的乡村企业,其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并且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以当地工资标准的6倍(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按月减征营业税。
十三、乡村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四、对乡村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五、对乡村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乡村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乡村企业从事花卉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内陆养植项目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乡村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乡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乡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一、乡村企业投资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二、乡村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乡村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十四、市地税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制定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对乡村企业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按照相关处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