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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沪税政二[1988]212号 1988-12-27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第二、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本市房管部门发给承租户保存的《租用公房凭证》,是属于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承租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可不贴印花。但对有些县房管部门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由租赁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作租房合同,按国家税务局具体规定第三条办理。

二、对国家税务局具体规定中第4条有关财产租赁合同和第15条以表代帐如何贴花问题,仍按我局税政二处《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解答的代电通知》有关解答意见办理。

三、对工商营业执照的贴花问题,经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一律印花税票粘贴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正面右下角。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甘七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