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的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重新明确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额问题的通知》(肇地税发〔2010〕101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