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区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6]31号 2006-3-15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
建筑业税收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
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范围内建设施工的项目,根据税收属地征收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企业从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或衢江税务分局领购并填开的“衢州市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方可支付
建筑工程款;对施工企业提供其它发票或外县(市、区)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二、对市、区两级财政、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投资以及通过市国资公司借款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施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支付工程款,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支付:
(一)施工企业已在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或衢江税务分局领购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建设单位凭施工企业提供的自行填开的“衢州市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一户通”系统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等资料支付工程款;
(二)施工企业未在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或衢江税务分局领购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建设单位凭施工企业提供的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或衢江税务分局代开的“衢州市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完税证明等资料支付工程款。
希望市、区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从有利于强化我市市区税源建设出发,积极开展协税护税,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说明
2、票样(略)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一:说明
1、
建筑业是指
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2、属地征收原则是指
建筑业的纳税地点,一般情况下为
建筑工程所在地。如在柯城区范围内的施工项目,
建筑业税收由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使用从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领购、填开的电脑版“衢州市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有“衢州地税直属”字样)。
3、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签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名称一致。
4、施工单位已领购“衢州市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结算工程款时应出具自开“衢州市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附件二中的票样1)、“一户通”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附件二中的票样2);施工单位未领购“衢州市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结算工程款时应出具代开“衢州市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附件二中的票样1)、完税证明(附件二中的票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