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金税设备故障处理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13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08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计划统计处:
为防止因纳税人防伪税控设备故障而影响发票数据采集的情况发生,现将纳税人防伪税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处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凡发生防伪税控设备故障,均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规程》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中心进行登记。
二、如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硬盘、金税卡、IC卡发生故障,无法正常报税时,区、分局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管理岗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发票购领登记簿、已抄税的最后一份发票原件、未抄税的发票原件(包括:上月、本月已填开的发票记账联、作废发票、空白发票),并根据上述资料,查询CTAIS发售发票记录、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记录,审核确认需进行扫描补录的发票,填写《抄税数据不符处理表》(以下简称《处理表》)的审核情况。发行管理岗审核确认完毕后,要求纳税人到征收前台进行存根联补录。
三、征收前台认证管理岗根据《处理表》和纳税人提供的未抄税的发票原件进行存根联补录,并运用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报税模块将属于本报税期的发票录入防伪税控系统。如存根联补录有属于下个报税期的发票,认证管理岗应填写《处理表》的“供纳税人下月汇同IC卡同时申报回执”(以下简称《回执》)。认证管理岗填写《处理表》完毕后,将其中一联交纳税人,告知纳税人下月申报时携带《回执》,并提醒纳税人在其申报时应要求征收人员除IC卡正常抄税外,还需将补录保存的数据一同做抄税处理。认证管理岗将补录完毕的《处理表》另一联移交给一窗式复核岗。
四、申报受理岗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如纳税人申报资料有《回执》的,除进行IC卡正常抄税外,还需将上月存根联补录保存的数据用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报税模块进行报税。
五、纳税人申报出现一窗式票表稽核不符时,申报受理岗打印《票表稽核信息表》转一窗式复核岗。一窗式复核岗进行复核时,如防伪税控系统中报税金额、税额小于纳税人申报销售额、销项金额,一窗式复核岗应核对《处理表》,检查该企业是否存在金税设备故障纪录,如有该类纪录,则要求申报受理岗除进行IC卡正常报税外,还需将上月存根联补录保存的数据用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报税模块进行报税,再进行一窗式比对。
六、在每个月申报期结束后,一窗式复核岗应立即根据认证管理岗移交的《处理表》进行跟踪,逐户检查,如有存根联补录但未用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报税模块进行报税的,应及时进行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