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5-06-25 舟政办发〔2015〕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舟山市“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市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提升海洋经济核心竞争力,在全市培育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创业企业”,增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经济发展后劲,特制订本方案。
一、培育对象
“科技创业企业”指由科技创业人才领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高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形象和较强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主要针对“5313”行动计划实施中引进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和各县(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及引进转化浙江大学(浙江大学舟山海洋研究中心、摘箬山海洋科技示范岛)等大院名校科技成果创办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培育目标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三年内,实施“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扶持30家“科技创业企业”,打造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创业企业群。具体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每年选择10家左右企业列入“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培育期三年,累计培育成功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2 家、5000万以上企业5 家、2000万以上企业10家;
——累计培育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累计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含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品种等)100项,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和科技人才创新团队,集聚一批归国留学人才。
三、申报条件
申报“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舟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研发核心团队一般不少于5人,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意识。
(三)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企业领军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每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四)企业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或能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
(五)企业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运作机制、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环保、安全生产、劳资关系等领域的问题。
四、扶持措施
各级政府要创新扶持方式,积极扶持“科技创业企业”。力争三年内,通过市科创基金、市级科研项目和“创新券”等支持方式对列入“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的企业给予支持。
(一)积极做大市科创基金,优先支持“科技创业企业”。对列入助飞计划的“科技创业企业”,三年内给予最高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重点支持“科技创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期满后,市科创基金可选择以下方式退出:
1. 收回本金,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
2. 收回本金,按当时市值,市科创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股份,占股比例一般不高于5%。
(二)给予“科技创业企业”研发项目支持。对 “科技创业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三)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支持“科技创业企业”。发放“创新券”,优先支持“科技创业企业”,为其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服务。
(四)对列入助飞计划的“科技创业企业”,如为“5313”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企业,享受《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5313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等6项人才科技政策的通知》(舟委办〔2012〕7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在培育期内与其他企业一同享受《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舟政发〔2014〕3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立绿色服务通道。科技部门要建立“科技大市场”,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科技成果在“科技创业企业”中的转化应用;人才部门要帮助“科技创业企业”落实高层次人才等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担保机构要积极向“科技创业企业”提供担保,大力支持“科技创业企业”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五、培育管理
(一)为推进“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顺利实施,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科技、人才、发改、经信、财政、金融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牵头组织“科技创业企业”的申报、审定,以及助飞计划实施的监督、考核。
(二)“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每年申报一次,“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培育企业审定的基本流程:
1. 申报由部门推荐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经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申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直接申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2. 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财务和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定的重要依据。
3. 部门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审会,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拟培育企业名单。
4. 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拟培育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5. 公示发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拟培育企业名单在有关媒体进行一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三)“科技创业企业”培育企业名单确认后,由市科创基金按照相关程序安排资金,并负责对资金的日常运行进行管理。市科创基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市科创基金助飞“科技创业企业”操作管理办法》。
(四)“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培育期内,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培育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舟山市“科技创业企业”助飞计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