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2016年11月5日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修改的条款及内容 |
1 |
市政府令第102号 |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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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7〕60号)废止】 |
绍市府〔1996〕158号 |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公共场所用字管理,维护国家通用文字的尊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活动的处所,包括机关、学校、医院、街道、商店、游览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市场等。” 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用字,是指在公共场所使用的汉字(含对汉字注音的汉语拼音,下同)和外文用字,包括牌匾、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语、标志、指示牌、路名牌、站名牌等的用字。” 第五条修改为“公共场所用字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必须符合以下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选用字为标准; (三)异读词的读音以1985年12月27日发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为标准; (四)印刷用字以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标准; (五)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标准; (六)汉语拼音的拼写和分词连写以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GB/T16159-2012《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标准; (七)标点符号用法以2011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为标准; (八)数字用法以2011年7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为标准; (九)姓名拼音字母的拼写以2011年10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GB/T28039-2011《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为标准; (十)英文的译写以2013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GB/T30240.1-2013《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为标准。” 第六条修改为“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公共场所用字,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保留使用: (一)建国前书写并延用至今的老字号牌匾用字; (二)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 (三)已注册的商标定型字; (四)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五)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使用的文字。” 第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及路名牌、站名牌如需用拉丁字母标注的,必须在汉字下正确使用汉语拼音,不允许单独用汉语拼音。” 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不规范用字的,依法予以查处。” |
3 |
绍政发〔2014〕17号 |
文件中涉及的先征后返规定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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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绍政办发〔2013〕47 号 |
文件中涉及津贴标准的内容,按绍市委办发〔2014〕16号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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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被《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废止】 |
绍政办发〔2014〕67 号 |
将该文件第一段内容修改为:“为全面规范危险废物和污泥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推进我市危险废物和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6 |
绍政办发〔2014〕92号 |
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