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丽政发〔20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开放合作,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我市开放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企业参加国(境)外展览会,重点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市场,亚洲地区每个展位定额补助3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4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30万元。企业参加国内国际性展览会(不含广交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0.8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8万元。
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外考察,其国别间往返机票(仅限经济舱)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
参展、境外考察如需申请经费补助,事前需向属地商务部门、贸促机构报送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
(二)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
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对境外商标注册获证企业,按注册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商标每个国别补助不超过2万元;国际组织注册的,每个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对获得境外专利的企业,按境外专利申请费给予50%的补助,每项专利补助不超过8万元。对企业获得各类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每项认证给予补助5000元人民币。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予以鼓励。
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对销售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且有增量的企业予以鼓励。
支持扩大丽水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对以区域品牌销售、企业自主品牌销售予以鼓励。
(四)培育外贸发展服务平台。
积极引进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带动我市小微企业出口。对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支持。
对当年新获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机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
对小微企业实施成长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70%的补助。
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实际贷款额产生的利息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装备制造业等企业利用出口买方(卖方)信贷保险扩大成套设备、机电产品出口,对产生的保费给予70%补助。
企业参加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应诉,给予诉讼费50%的补助,每企每案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对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行业抗辩,每行业协会每案补助额30万元。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六)支持进口稳定增长。
根据最新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企业进口重要装备、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进口1美元奖励0.03元;发挥丽水华侨优势,扩大世界华侨进口商品博览会的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提升丽水在海内外进口商品集散地的影响力,鼓励进口商贸企业自营进口,进口日用消费品等其他产品(限制性进口除外)每进口1美元奖励0.02元。
(七)支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
对服务贸易企业按业绩给予奖励。文化服务、旅行服务(旅游、教育、就医、境外务工等)、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运输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国际服务贸易出口额10万美元(含)至5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出口额50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出口额100万美元(含)至300万美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出口额3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八)加强对外贸易统计监测。
加强对外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分析,鼓励企业依法、规范、高效开展统计信息申报工作;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对外贸易形势分析的科学化水平。
二、加大引进外资力度
(九)放宽外资市场准入。
全面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不断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准入限制政策,提升政策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度。
引导外资投向重点产业领域。鼓励外资投向我市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经济、绿色能源、健康、文化、生态精品农业等九大产业;鼓励建设国际合作产业园、华侨高端产业园;鼓励外资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管理;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十)加大土地支持力度。
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全市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每年新推出的土地有10%以上专门用于招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鼓励外商以并购、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多种方式,在我市设立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
对鼓励类项目当年现汇投入的实际利用外资,经同级商务部门和市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后,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现汇投入在100万美元(含)至2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现汇投入在2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奖励20万元;现汇投入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给予现汇投入的实际利用外资按10万美元奖励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隐形冠军项目和跨国公司等来我市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十二)充分发挥华侨优势。
充分发挥华侨在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激发华侨参与大花园建设的热情,大力支持华侨利用外资、参与投资,为我市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人才和技术。各地要鼓励和支持华侨参与和引入外资,引导投资装备制造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研究出台优惠政策,加大奖励力度。
三、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
(十三)大力支持境外投资。
对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到境外投资:设立办事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设立贸易公司,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设立生产性企业、加工贸易型企业、研发机构、并购或参股国外企业、开发资源,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前期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对境外各类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换回的资源回运运保费(不含挂靠、代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等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费用比例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
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产生的实际保费支出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额上限30万元。
(十四)大力支持开设境外专业市场。
对企业到境外设立的商品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20家经营户以上且丽水市企业入驻10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5万元,经营规模在50家经营户以上且丽水市企业入驻25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超过100家经营户且丽水市企业入驻50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十五)大力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对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的(需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商务部统一平台填报的项目,并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对当年完成工程营业额在1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5万元,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1000万美元(含)至1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30万元,1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
推进“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准服务外经贸企业,营造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走访企业、联合调研和培训等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改革,承接推广国家自贸区可复制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和服务,缩短出口退税周期。努力培育壮大外贸企业主体,扩大外贸总量,调优出口产品结构,防范对外贸易风险。
上述政策适用于市级外经贸企业或相关机构,企业兑现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级承担。本意见中奖励政策与其他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享受市政府单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2019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22 信息来源: 市府办
一、起草背景
为大力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推进我市外贸发展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扩大利用外资领域和范围,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根据市领导要求,我们在深入企业调研、借鉴各地经验、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新一轮开放经济扶持政策修订,研究形成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执行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级外经贸企业或相关机构,企业兑现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级承担。本意见中奖励政策与其他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享受市政府单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内容解读
《意见》主体分为3个部分15条:
第一部分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方面,涉及条目第1-8条,共8条。重点突出了“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外贸发展服务平台”、“支持企业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支持进口稳定增长”、“支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加强对外贸易统计监测”八个方面,并给予财政支持。
《意见》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展会所在市场,在规定的限额内,分类给予企业展位费定额补助,引导企业积极走出去承接订单。同时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外考察的给予支持。
为加快我市外贸转型升级、培育竞争新优势,《意见》对获得各类出口名牌、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国际认证等项目给予核定费用或定额补助。
在全球贸易摩擦形势严峻,我市外贸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的情况下,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防范贸易风险和主动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意见》明确了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防范外贸风险,以及对企业参加应诉和抗辩给予补助。
为积极鼓励进口,扩大有效投资,《意见》明确鼓励企业进口重要装备、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进口1美元奖励0.03元、日用消费品等其他产品(限制性进口除外)每进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第二部分加大引进外资力度方面,涉及条目第9-12条,共4条。
重点突出“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加大土地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充分发挥华侨优势”四个方面。《意见》根据我国利用外资全面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不断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准入限制政策,鼓励外资投向我市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经济、绿色能源、健康、文化、生态精品农业等9大产业。
由于我市产业基础薄弱,产业集聚度不高,与国际产业对接的落差较大,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引进利用外资力度,鼓励建设国际合作产业园、华侨高端产业园。
根据
国发〔2017〕5号文、
国发〔2018〕19号文和
浙政发〔2018〕23号
文关于进一步强化利用外资工作,要求各地出台利用外资优惠政策,《意见》整合了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部分内容,同时要求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意见》鼓励积极利用外资,对鼓励类项目根据利用外资规模,分档给予奖励。
为了充分发挥华侨在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激发华侨参与大花园建设的热情,《意见》要求各地研究出台华侨参与和引入外资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
第三部分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涉及条目第13-15条,共3条。
主要从境外投资、境外专业市场、对外承包工程等方面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外资源、市场、营销网络、先进技术、高端品牌等,创新投资形式,抱团出海,深入践行“一带一路”国家倡议,参与国际竞争与产能合作,积极培育本土跨国企业。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9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意见》从推动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角度出发,明确了服务贸易的奖励业务范围和奖励标准。 近年来,国家、省先后出台了《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贸易摩擦确保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9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形成富有竞争力的对外开放政策体系,全面提升开放经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