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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 2017年4月1日 ) 沪府〔2017〕31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201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调整后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