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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3-2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12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评估是国家税务总局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增值税做为主体税种,其纳税评估工作在整个评估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评估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专项评估和以指标体系为依托的行业分类评估(以下简称指标评估)。
鉴于目前指标评估还不完善,专项评估工作已较为成熟,我市增值税纳税评估现阶段的工作原则是:以做好专项评估为前提,积极探索、逐步推进指标评估。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重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
专项评估和指标评估作为增值税纳税评估的两项基本内容,虽在实现手段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应是相互影响、有机结合的。各局应将两项评估内容紧密结合起来共同开展,达到共促共进的效果。
(一)专项评估
从评估实践看,专项评估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各局应按照总局、市局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评估工作,为探索指标评估打下良好的基础。
1、专项评估的具体范围包括:
(1)没有或基本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主要以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
(2)每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在25份或25份以上,并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是以最大限额或较大数额开具的纳税人;
(3)连续两个月申报异常的纳税人,包括零、负申报,低税负申报的情况;
(4)成品油零售和批、零兼营单位;
(5)总局、市局下发的重点评估企业名单,如:总局每月从金税工程稽核子系统中提取并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在240-250万之间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零”的企业名单,再如:市局近期将下发的2005年度全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和增值税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均为零的企业名单;
(6)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定期评估,如软件企业、福利企业等;
(7)总局、市局根据管理需要增加的其他专项评估内容。
2、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下发后,我市使用开票限额为一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较多,造成专项评估第2项内容反映的异常企业较多。考虑工作量的问题,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局对由于降版原因造成开票数量在25份(含)以上且以最大限额或较大数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可选择性地进行评估,其他情况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3、专项评估第3项内容涉及的低税负具体标准暂由各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分行业确定。各局可参考上年度增值税的征收数据,通过税负加权平均或平均税负直接计算的方法,计算出本辖区内各行业的平均税负,根据数据样本的离散程度确定税负合理的浮动范围,进而确定低税负的具体标准。
4、专项评估第6项内容“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定期评估”基本内容包括:优惠政策的审批(或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企业有无扩大执行优惠政策的情况、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如变化是否进行了调整等,特别是企业由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原因,购货不索取发票,开具专用发票数量较多、金额较大,造成税负偏高,且与其生产经营规模不对应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二)指标评估
以指标体系为依托的行业分类评估的核心是指标体系,科学地分类分行业地建立具体评估指标、设置预警值是该项评估工作的重点。我市现阶段以分局为单位开展此项评估工作,以基层税务机关的评估实践为基础,以专项评估取得的经验为前提,具体采取落实总局发布的六个行业和选择区域部分重点行业进行试点的实施方式。
1、各局应灵活应用总局在提炼部分省市评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发布的对比分析法、工业增加值评估、投入产出法、能耗测算法、工时(工资)耗用法、设备生产能力法六种具体评估方法和木材加工业、煤炭采选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食品加工业、橡胶行业、食品制造业六大行业的评估指标及其参数,开展针对于上述六个行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各局在具体应用总局发布的指标参数值时,如其数值与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可据实调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2、各局要认真分析有关增值税涉税案件,总结案件表现出的特点,据此从注册资金、增值税税负、进项税额的组成结构等几个方面建立评估筛选指标,设置针对性较强的预警值,重点对商贸企业(特别是小型商贸企业)进行筛选。该类指标筛选出的异常企业应做为评估的重点对象。
3、各局应结合本区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等实际情况,选择一至两个重点行业(或类别)的企业进行评估试点,要不断积累评估经验。条件成熟后,市局将汇总各局的试点情况全市推行。
(1)完成全面摸底调查工作。各局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摸底调查工作,基本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
(2)完成初步分类工作。在基本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初步实现能够体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特点的分类。具体的分类标准,可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可根据各自特点采取其他的分类标准。
(3)建立评估筛选指标,设置预警值。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做为评估的基础指标,用于异常企业的初步筛选环节。在初步分类的基础上建立的分类评估筛选指标一般情况下用于异常企业的再筛选环节。通过该类指标筛选、分析出的异常企业,要根据其指标的异常程度确定评估的重点,对指标异常程度高、异常数额大的企业进行重点的约谈、核实和跟踪调查。
(4)各局应于2006年4月底前将确定的试点行业(或类别)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4、各局应不断通过评估实例对初期建立的不完善的评估筛选指标进行调整,对误差较大的预警值进行修正。各局征管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核准综合征管软件(CTAIS系统)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属行业。
(三)各局应首要保证评估的质量,评估结论应对被评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出深入的分析,反映出指标异常的深层次原因。在保证评估质量的基础上,建立相关台帐,记录实际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定期进行总结与归纳,要不断通过评估实例修正评估指标、调整预警值,要不断总结和提炼约谈、实地核实和跟踪调查等具体评估手段的实施技巧,加以推广与应用,并及时将反映出的问题报告市局。
市局对各局被评企业的数量不再做统一要求,各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安排。
(四)鉴于目前评估筛选指标及预警值尚不完善,且个别企业生产经营存在较特殊的情况,为避免对同一企业因同一问题进行多次评估,当被评企业在前次评估中对同一问题已有明确评估结论时,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已评企业进行再次的评估,但总局、市局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开展增值税宏观数据分析工作
按照加强增值税数据分析的管理思路,总局即将开展增值税的宏观数据分析工作。同时,宏观数据分析的成果又可为增值税纳税评估筛选指标平均值的确定提供依据。因此,我市的增值税宏观数据分析工作分为市局、分局、税务所三级,按所辖区域分别进行。各局应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CTAIS系统)采集的纳税人登记、认定、纳税申报数据和金税工程系统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软件采集的数据和掌握的其他经济数据等信息,主要结合本地国民经济行业分布,在增值税税源结构的宏观方面,从行业整体税负、应纳税额和行业税负、应纳税额,以及行业进、销项税额比例和进项税额的组成结构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总体掌握本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所面临的实地情况,找出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提出加强管理的具体建议,为增值税纳税评估提供数据依据,并形成书面报告。各局分析报告的具体上报时间,市局另行通知。
五、各局应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本着简明、实用的原则,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及相关的表、证、单、书。各局流转税管理科主要负责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统筹安排,管理所主要负责评估的具体实施。各局可指定专门的管理所负责增值税纳税评估,也可按税源管理的原则由多个管理所分别负责。管理所要指定专人负责评估工作,有条件的管理所可成立评估小组。
(一)流转税管理科负责完成以下具体工作:
1、安排、指导管理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2、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完成本局增值税宏观数据分析;
3、负责确定、调整评估筛选指标及预警值;
4、总结本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提炼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5、负责本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报告和报表的上报工作。
(二)管理所负责完成以下具体工作:
1、负责约谈、核实和跟踪调查等具体评估手段的实施和评估结论的汇集、整理和上报;
2、负责完成所辖区域内的增值税宏观数据分析;
3、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调查的具体实施和调查结果的汇集上报。
六、负责具体实施评估工作的管理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 国税发〔2005〕43号)第一十八条之规定,对不需立案查处的进行处理。对需立案查处的,管理所应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将立案查处结果定期反馈管理所。
七、为使各局能够相互借鉴成功的经验,从整体上推进我市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自2006年3月20日起,各局于每月20日前,按月上报一至两个评估典型案例。市局将对典型案例逐一评析,归纳、整理较成功的案例,定期下发各局,以指导和督促各局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应按月对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包括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评估的工作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同《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年度累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增值税指标纳税评估工作年度累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自2006年5月20日起,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50号)要求上报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统计表》不再报送。
八、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年度累计情况统计表(略)
2、增值税指标纳税评估工作   年度累计情况统计表(略)
    
20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