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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4〕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全文废止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房地产合理开发与消费,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对购买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由市财政按房价1%的比例给予补贴。领取补贴的有关程序另行制定。

二、改进土地出让金付款方式,延长付款期限。成交价在2亿元以下的出让地块,首期付款50%后,其余延长到签订出让合同后的180天内交清;成交价在2亿元以上的出让地块,首期付款50%后,其余延长到签订出让合同后的360天内交清。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在丽水市行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

提高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第一至第四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均在丽水市行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9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高层次人才一方在丽水市行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均在丽水市行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高层次人才一方在丽水市行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四、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政策和相对宽松的公积金贷款政策。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时间间隔要求。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不作面积限制。

五、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以及拥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各商业银行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六、实行购房入户政策。购房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立户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七、鼓励华人、华侨在丽购房置业。暂缓执行对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限制。

八、允许楼盘开盘销售后满一年以上的剩余未售房源,按每一年度控制在6%幅度范围以内上调商品房销售备案基准价。

九、暂停执行对合同解除后退回的房源由审批窗口进行公示报名和组织公开摇号销售的做法,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

以上实施意见在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含丽水开发区)执行。其中第一条执行时间为2014年10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其他条款执行时间为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6月30日。本意见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