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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函〔2014〕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3〕79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扶持。

(二)主要目标。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较大改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重大疾病中的作用更加显著;中医药继承和创新能力持续增强;中医药人才队伍逐步壮大,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进一步优化和提高;中医药文化更加繁荣,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15年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发展均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与群众需求基本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到2017年底,形成具有舟山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

二、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三)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求,配置好中医医疗资源。形成以市、县级中医医院为龙头,综合性医院中医科为重要力量,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基础,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每个县应举办好一所中医医院,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改变中医医院性质。

(四)加强公立中医院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中医院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和设备配置。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巩固三级甲等创建成果,到2015年底,岱山县、嵊泗县中医院力争达到二级甲等中医院水平。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按照国家《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合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并完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鼓励县级综合医院争创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示范单位。
  (五)健全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到2014年底市及两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设置率达到100%;力争到2015年底岱山县、嵊泗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配备适宜的中医诊疗设备,并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六)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机构。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三、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七)推进中医“三名”建设。按照国家重点建设中医院建设规划和省级中医名院建设标准,重点落实好舟山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中医名院建设。加强全市中医药重点学科、专科(专病)和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以名中医科建设为依托,提升中医药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名中医馆建设,完善名中医评选、考核和管理制度,鼓励开设名中医工作室。
  (八)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建设。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防治中的疗效、价格等优势,提高中医药诊疗水平,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推广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单病种诊疗规范,促进中医药临床特色优势标准化建设,每个县级中医院力争举办4个省级以上(含省级)中医特色门诊。加强中医药特色制剂的研究开发。加强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设,积极参与重大感染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搭建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平台,开展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九)引导优质中医资源下沉。加强市级中医院与县级中医院的合作,市级中医院与两家以上县级中医院建立协作办医机制;每家县级中医院至少与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推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十)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把中医药适宜技术的运用贯穿到医疗、预防、康复、保健全过程,推广应用各种中医药适宜技术,掌握并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机构要积极拓展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十一)推动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及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发挥市、县级中医院治未病中心的作用,加强中医院治未病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在疾病预防、亚健康干预、慢性病防治等方面运用中医药服务,提高中医药预防保健能力。

(十二)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进程,加快中医药医疗资源、文献、科研数据库的建设,推广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会诊、电子病历、基层中医体质辨识电子化等信息技术服务,不断完善中医药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努力打造数字化中医院。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保证到基层工作和下派锻炼的医学类毕业生中中医类毕业生占有一定比例,市及县级中医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比例达到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要求。健全基层医疗机构中医师队伍,将渔农村中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十四)推进名老中医传承。切实抓好名老中医专家学术思想整理总结和继承发扬工作,为名老中医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开展名中医带徒及结对帮扶工作,省、市级名中医应积极带教中青年骨干,省级名中医原则上需结对培养3名以上县级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人员,市级名中医需结对培养3名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人员。认真组织开展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的培养工作和确有传统医学专长人员考核确认工作。

(十五)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做好中医类别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和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建立健全中医药终身教育体系,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和方法,采取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脱产进修、适宜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培养中医药实用型人才。开展城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十六)鼓励中西医人员相互学习。建立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鼓励中医人员学习相关专业的西医理论知识和诊疗技术,提高急危重症的救治能力;鼓励中医医院西医临床医生参加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充实壮大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更好地适应现代医疗服务需求。

五、提高中医药科研水平

(十七)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临床科研和中医药学科建设。积极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重大疾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鼓励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管理体制,加快我市中医药科技发展步伐。

(十八)探索完善有效运行机制,促进科技成果指导临床实践,加快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医务人员开展中医药科研,积极挖掘传统中医药技术进行重点扶持和培养。

六、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

(十九)积极探索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模式,推进中医药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和中医预防保健(治未病)工程。利用我市海洋旅游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养生产业与休闲旅游等行业的融合,到2017年底,形成涵盖中医药养生、保健、治疗、康复的健康服务产业。发挥海岛优势挖掘利用海洋药物资源,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等研制和使用特色中药制剂。规范院内中药制剂管理,保证中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

七、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二十)传播和普及中医药知识。充分挖掘舟山中医药文化资源,收集整理现存的中医药文献及资料,加强对中医药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开辟中医药文化展示区和中医药种植示范园区。加强舆论引导,开展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的中医药科学文化教育,普及中医药知识,弘扬中医药文化,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中医健康教育,在健康教育资料、讲座、咨询活动等方面,有40%以上的中医药内容。
  (二十一)大力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队伍建设、诊疗活动、建筑风格、内部装饰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形成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社区健康教育宣传中要充分体现中医药防治知识和文化理念。各级中医药学术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办好学术刊物,开展学术活动,扩大中医药影响力。

八、切实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全市中医药事业的组织领导,成立舟山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对各县(区)政府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舟山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十三)落实投入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确保对中医药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比例。通过公共财政投入结构的调整优化,各级财政中医事业费占卫生事业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中医专项补助经费,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重点学科(专科)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等。要确保国家级、省市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

(二十四)完善机制保障。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和中医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向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服务项目倾斜,引导城乡居民选择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二十五)加强监督管理。市及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实中医药管理力量,明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加强中医药全行业监管和指导。积极运用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改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全面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同时加强中医医院行风建设,塑造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准入,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的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和制售假冒伪劣中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行为。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