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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2〕48号
(2018年9月28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8〕60号 规定,条款修订并重新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0〕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有效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努力提升“丽水制造”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竞争力,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发〔2011〕1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1〕3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各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激励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着力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与创新、国际商标注册、知识产权等基础工作,加强社会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条  当年新获得省级、市级“推进质量强省(市)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评定市级“质量品牌示范乡镇(街道)”荣誉称号的政府奖励10万元;对当年在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区域名牌标志等推广使用方面成效最显著的单位或组织(每年各不超过1家)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当年新获得政府部门颁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或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当年新获得省级、市级“质量管理示范(先进)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第四条  当年新获得“浙江名牌产品”(含“浙江区域名牌”)、“丽水名牌产品”(含“丽水区域名牌”)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和5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的奖励15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丽水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按市人民政府有关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相应规定执行。当年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奖励20万元;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等称誉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当年新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林产品)、省级名牌农产品(林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企业(外市工程税收交当地的)当年新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丽水市“九龙杯”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5万元;在本市注册的建筑勘察设计企业(外市工程税收交当地的)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20万、3万元。

第八条  当年新评定为“五星级宾馆”、“四星级宾馆”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景区的投资经营企业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各级医院创建等级医院和绿色医院。对当年新获得三级甲等医院和三级乙等医院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当年获得二级甲等医院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绿色医院的,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对当年被列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计划”立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中等职业学校(新标准),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的普通高中,奖励10万元。

以上第四条至十条中同一项目适用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孰高原则兑现,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推行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当年首次通过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GB/T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GB/T28000(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当年首次通过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3A级以上认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企业,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以发展绿色效益农业、生态农业为导向,着力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清洁化生产。对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当年奖励3万元,此后3年内续展认证的,每年奖1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当年奖励3万元,三年后续展认证的,再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或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和标准化活动。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或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或5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并经实施取得成效的,奖励5万元。

主导起草单位是指标准制订、修订者名单中排名首位的单位。

第十四条  鼓励加快农业、服务业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制定步伐。当年主导制订市地方标准,并积极组织标准实施取得明显效益的,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或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获得优秀、合格等次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时把核心专利技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企业当年制订的产品标准采标并获确认的,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市级标准创新企业的,奖励3万元;当年首次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3A级以上确认的企业或单位,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  推动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活动,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8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以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当年新获得进口国或地区注册商标、第三方权威机构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按市人民政府有关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相应规定执行。当年新获得省级出口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新获得省级检验检疫一类企业的奖励2万元。

第十九条  促进企业开发核心技术,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奖励按《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丽委 〔2010〕10号)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10万元。鼓励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采购品牌产品。在建设工程等招投标中,在工程质量、建设周期、资金预算、资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对使用我市优质品牌产品数额较大的投标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含市直、莲都区、开发区)的企业、单位,其中本意见的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其他条款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意见的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条款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本意见条款上级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企业,不得有重大的品牌与质量违法记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使用,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已规定的有关质量建设、品牌创建奖励政策与本意见重复或不一致的,统一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品牌培育与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2012年9月6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