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7〕4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引导扶持力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股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顺利实施“128”股改上市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企业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制度创新促裂变发展,加快完成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历史任务,在《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 (
台政发〔2012〕17号
)、《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
台政发〔2014〕35号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
台政办发〔2016〕54号
)等政策的基础上,现就深入推进股改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一)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具体办理,广泛动员新设立企业以股份公司形式注册登记。
(二)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对企业股改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
二、加大扶持减轻成本
(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当年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四)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当年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中介信息服务平台,定期筛选推荐优质中介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供股改企业选择。对选择推荐清单内机构实施一般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对经认定的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已经进场完成尽职调查,达成上市或挂牌新三板推荐意向并由市金融办确认的企业)完成股改,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拟挂牌新三板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企业,符合信保基金担保条件的,台州市信保基金给予优先担保,并按其实际贷款金额和年限,3年内免收信保基金担保费。
三、改革创新突破难题
(八)在规上(限上)企业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和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顺利推进股改工作。对具体经办人员实施容错免责制度。
四、搭建平台强化保障
(九)加大与浙江股交中心合作,发挥股交中心的服务培育优势,支持股改企业挂牌浙江股交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并享受后续增值服务。
(十)设立专项培训资金,用于对股改企业、部门业务骨干等进行系统培训。多渠道搭建引才平台,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批我市紧缺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专业人才,组建一个熟悉股改工作、擅长资本运作、精通金融业务的人才库,为股改企业提供人才支持。
五、附则
第(三)(四)(五)项涉及到的奖励和补助,2017—2019年按条款规定执行,自2020年开始,后两年扶持比例每年按20%递减,形成倒逼机制。第(三)(四)项涉及的市得部分当年全额返还给县(市、区)。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涉及股改的奖励政策不再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