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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船舶工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船舶工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2017-05-09 舟政发〔2017〕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船舶工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7〕158号规定,第二点、第六点条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船舶工业是我市的主导产业,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在当前结构性产能过剩的形势下,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船舶工业稳定健康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国家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示范基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企业稳定发展

坚持有保有压、扶优扶强原则,以每年度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A类、B类修造船企业中的重点企业为扶持对象,推动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合力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保障企业稳定发展。同时,根据企业需要和申请可制订出台“一企一策”。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全面推进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2017—2019年,根据船舶企业当年净上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额度,对A类造船企业中的重点帮扶企业予以全额奖励;对B类造船企业和A、B类修船企业中的重点帮扶企业予以全额的50%奖励。A、B类船舶修造企业中需重点帮扶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会同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兑现奖励。

对A、B类船舶修造企业,根据企业当年缴纳“两税”(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额度给予50%奖励(上年缴纳“两税”负增长的企业不予享受)。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保障对重点船舶企业现有的信贷规模,确保对企业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争取对列入“造船白名单”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授信政策,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扩大利用外币贷款比例,在贷款展期、续贷、基准利率计息、延长付息周期等方面给予支持。把支持船舶工业作为《舟山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考评奖励办法》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支持船舶工业力度大、效果明显的金融机构,优先参与市内优质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承接订单,对企业新承接订单给予开具预付款保函、出口买方信贷等支持,对新承接订单给予开具预付款保函额度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四、引导产业基金支持船舶工业

舟山新区财金投资基金、舟山江海联运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产业基金要创新支持方式,积极支持船舶工业发展,2017—2019年各类产业基金每年投资船舶工业不少于5亿元,重点投资船舶企业的重大转型升级项目和兼并重组项目,以及各类船舶产业创新服务平台项目等,帮助企业改善股权结构,降低负债率,提升融资能力。

五、支持产业融资创新服务平台发展

构建造船企业融资新平台,由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国际船配贸易有限公司牵头,“造船白名单”企业参加,搭建新的融资平台,积极为“造船白名单”企业开展主机采购、主要设备、大宗材料物资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同时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组建国际船舶贸易公司,开展整船接单、委托制造、保函服务等业务,切实解决船舶企业融资难问题。市、县(区)和相关基金共同增资国际船舶贸易公司。为降低国际船舶贸易公司融资成本,对当年为船舶企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融资贷款(以前一年为基数)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提供一年期以下融资贷款的减半奖励。支持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机构做大做强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帮助重点船舶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六、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重点船舶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合资、参股等形式引进市内外战略投资者。鼓励重点船舶企业间的强强联合、整合重组,鼓励重点船舶企业对中小企业以及经营困难企业、资源闲置企业的兼并重组。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对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在市级权限内按规定给予减免(不包括土地属性改变的);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等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根据并购重组企业“两税”(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的50%部分,三年内给予奖励(以并购重组实际承债额为限)。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七、支持企业产品结构调整

支持船舶配套产业发展,拉长产业链;完善促进国家船舶出口基地发展政策体系,支持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建立政府、重点船舶企业与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绿色石化基地、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市内重大工程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造船企业与舟山相关石化装备、风电装备、桥梁装备企业的对接平台,引导江海联运船队、市内大桥、石化装备、钢结构工程、风电设施等各项资源对接重点船舶企业,积极支持企业拓展钢结构、风电设施、石化装备等“非船业务”。大力推动“国船舟造”,鼓励引导市内有关航运企业、远洋渔业捕捞企业以及各涉海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订造新船业务,优先支持市内船舶企业。

八、支持企业军民融合

搭建军民融合创新服务平台,支持重点船舶企业军民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完善军工生产资质,对新取得保密资质、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国军标体系认证的,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承接军品订单,对企业首次成功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研制项目的,按照合同金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承接军品装备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九、支持智能制造示范应用试点

在船舶工业率先推行“智能制造工程”试点,鼓励和支持重点船舶企业开展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推进数字化设计、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优化、精益化生产、可视化管理、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试点应用,推动企业全业务流程智能化整合。对列入市级船舶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及先进性程度,并经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5%的补助奖励,每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

鼓励重点船舶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设备开展技术改造,投资建设“机器换人”和“绿色造船/绿色修船”示范项目,对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企业在加强无动力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等方面添置设施设备器材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十一、支持提升创新研发能力

支持重点船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快建设一批船舶产业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鼓励加大创新研发投入,研发制造一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填补市内空白的高新船舶产品,按研发设计的实际投资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并优先申报国家高技术船舶项目、省级科技创新项目等。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企业着力引进科技型、技能型和管理型高层次人才,支持重点船舶企业引进和培养各类中高端创新团队(人才),鼓励企业和高校联合建设专业人才培育体系,支持企业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备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高技能技师队伍和现代化的产业工人队伍。对于以上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军民融合、上市融资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按照《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浙舟新党发〔2016〕11号)及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和优先安排。

十三、附则

(一)上述第二条、第六条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其余奖励资金由市级相关扶持资金承担。

(二)新区督考办要加强对本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19年12月底止。2017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