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金政发〔20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7〕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进赶超发展、浙中崛起,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现代装备制造业投资
市重点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及非限制类、淘汰类的新设备(不论国产和进口,下同)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装备制造业重点技改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列入市 “机器换人”示范试点单位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新增用地且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按市重点技改项目给予资助。对产业层次特别高、投资额特别大、带动作用特别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积极推进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
获得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补助资金,省级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省认定的装备制造业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补助资金,省优秀工业新产品补助资金的,按省补助额1:1配套奖励。通过省级鉴定的装备类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购买试用本地企业开发的成套装备新产品,按单套购置价20%享受一次性设备调试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推动装备制造业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在装备制造业中大力推进信息化工程,重点推广制造执行系统(MES)、柔性制造系统(FMS)、集散控制系统(DCS)、集成制造系统(CIMS)等应用。对以上系统软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其软性投入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加强资源要素保障
每年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优先供应重大装备制造业项目;优先保障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用电、用能的合理需求;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重大装备制造业项目融资需求。
五、鼓励装备制造业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
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会。装备制造企业参加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境外、境内知名展会展览的,展位费资助标准按照市委办〔2012〕47号文件标准执行,但不受年度资助总额的限制。
以上财政扶持政策适用于金华市区,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