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丽政办发〔2020〕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 (
浙政办发〔2014〕107号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抓住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机遇,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着力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就业潜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新增岗位要优先招聘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对已办理银行贷款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期间可按规定额度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以企业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申请贷款贴息时在岗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人数为准,在职职工总数根据企业工资发放清单或银行发放工资凭证确定。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小微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现行标准上浮20%。
非公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市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毕业两年内选任或招聘到城乡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市区岗位补贴按丽水市区上一年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按市区企业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适用费率的单位部分数额补贴。
落实在丽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或欠发达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市区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五)简化工商注册登记。降低创业准入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提供工商注册便利化,根据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放宽高校毕业生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六)落实财税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3部委《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创新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加大贷款帮扶力度。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需要,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贷款。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当地财政给予贷款额0.5%的手续费补助;对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当地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额1%的担保费。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已办理银行贷款创业,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期间可按规定额度申请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应用于与经营项目相符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为我省当年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市区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其中,对带动3人以上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八)鼓励网络创业。各级政府要将促进网络创业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抓手,加大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已连续正常从事电子商务经营6个月以上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符合规定的,可根据规模大小、经营项目等情况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其中,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之内。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由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九)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适合大学生的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活动,各地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牵头当地有关部门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库。
规范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建设,健全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分级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开展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创建创业园,为进园创业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提高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对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园的,按规模每年给予一定的建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场地租金补贴。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市区创业园的,根据规模大小、吸纳高校毕业生入园等情况每年给予5至15万元的建园补贴。对毕业3年以内在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一定限额的场地租金补贴。在市区创业并入驻经市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创业园的,按实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对在市区创业、未入驻创业园创业的,给予每年3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上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加强创业服务。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服务制度。加强创业理论研究,探索发布高校毕业生创业指数。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公共服务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牵头当地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强化职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各地要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就业(人才)培训中心和学校认定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措施
(十二)实施就业服务专项行动。建立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每位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推荐3个以上岗位,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十三)推进就业见习。加大对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政策扶持,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规范就业见习管理。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其中政府按照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被评为省级见习基地的,政府补助比例可提高至80%。见习单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须为其缴纳综合商业保险。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招用后单位可为其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单位为其缴纳的见习期间综合商业保险费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窗口建立就业见习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见习。市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和900元的见习补贴。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可将辅助性岗位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就业岗位,用于招用工作能力强、见习期满经考核优秀的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招聘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资标准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再予以适当补助,但不得高于本单位编外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市区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按每人每年2.3万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此项规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经历可作为求职的实践经历。
就业见习是指离校(毕业两年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十四)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毕业当年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可以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十五)深化校企合作。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为宗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大力培养转型升级所需的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发挥品牌资源优势,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训基地。加强校企合作协调机构建设,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教育实践与生产过程的无缝对接。支持开展校企合作专项活动和实训基地建设。
(十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市区及有条件的县(市)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临时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实现就业后不再享受,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市区的补贴标准按市区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计。给予在我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城乡低保户、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500元,由所在学校统一申办,具体申请时间和发放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非营利性的管理和服务岗位(称公益性就业岗位),用于安排一定比例的“双困”高校毕业生就业。公益性就业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双困”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本实施意见中的“双困”高校毕业生是指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其中: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十七)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住房补贴政策。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住房补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毕业证书落款时间起至办理失业登记时间止)在我市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本人、配偶及父母在创业就业地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无产权住房)的,可给予其一定的住房补贴。市区住房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3000元计算。住房补贴按年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此项规定中的补贴。
四、努力营造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
(十八)维护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十九)国有企业要实行公开招录。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过程中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对拟聘人员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十)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
(二十一)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根据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积极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经费保障工作。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要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关企业注册登记、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等政策措施,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信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助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要发挥群团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低保户、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残联负责提供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小微企业信息资料,以及高校毕业生当年新创立个私企业和带动就业数据。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享受过我市人才相关政策待遇的硕士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同类补贴。
(二十三)根据丽政发〔2011〕66号、丽政发〔2013〕157号等文件规定已经办理申请的各项补贴,不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补贴期限截至2015年1月1日止;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可继续享受相关补贴,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贴补助;同一名目补贴在本实施意见实施之前已享受期满的,不再享受。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的补贴标准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调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9〕4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1〕6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57号)停止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