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4〕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激励全市社科工作者不断探索新区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我市社会科学研究水平,更好地服务新区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舟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我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市级最高奖项,奖励在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作出贡献并发表高质量研究成果的个人。
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评定工作,并设立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工作办事机构。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干涉。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原则上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研究成果。
(一)由我市作者撰写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含)报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课题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二)市外作者研究的以反映舟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优秀成果。
第六条 申报参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独到见地,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研究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规范、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应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意和见地,在学科领域居市内领先地位,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
第七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审批及奖励程序。
(一)由申报人(含集体)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级社会科学学会初审(未加入学会的,由所在市级单位初审);县(区)和高校的,由县(区)和高校社科联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复审,复审合格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经由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优秀成果进行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八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1次,评奖年度为评审之年前2年内发表的研究成果。
(一)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共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名(可空缺)、一等奖不超过6名、二等奖不超过15名、三等奖不超过30名。
(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和奖金额度分别为:特等奖7000元/项、一等奖5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三)今后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科优秀成果增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项及奖金额度将作相应调整。
(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评审工作坚持科学、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凡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199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