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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基金创新园区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基金创新园区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16]1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台州基金创新园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态创新发展,大力发展各类私募基金,打造区域性金融核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一)对在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到台州基金创新园区并办理纳税登记的基金类企业。
  (二)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或已在市级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按照实际到位货币资金计算,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其他私募基金的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鼓励发展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助。
  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落户时新购建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实际购买价格5%给予优惠或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分期兑现到位。
  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落户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按实际租赁价格30%给予优惠或补助,且不得转租。
  (二)规模发展奖励。
  1. 对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不到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2. 对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不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3. 对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且不到5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4. 对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且不到10亿元的其他私募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投资专项奖励。
  1. 园区内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台州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2年的(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可按不超过其投资台州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园区内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台州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台州重点项目或企业资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退出奖励。
  园区内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在项目退出时,给予在台州内注册的法人投资者根据超额收益部分不超过9%的比例进行奖励;给予自然人投资者根据超额收益部分不超过6.4%的比例进行奖励。
  (五)金融人才政策。
  1. 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名单须经核定,下同)按照其工资薪金总额,给予前三年不超过7%、后两年不超过4%的比例进行奖励。
  2. 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市范围内购房次月起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三年住房补贴。未购房的可根据金融机构资本规模情况,以企业名义申请最高不超过800平方米的住房补助。
  (六)支持企业办理事务方面。
  1. 企业注册阶段: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落实专人为进驻企业代办工商注册手续,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2. 企业存续阶段:全程陪同进驻企业在市内办理相关事宜(如开立银行账户等);协助企业到相应审批部门完成变更、备案、财政奖励等手续;协助企业完成每月的纳税申报;协助企业完成营业执照年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政策仅在台州基金创新园区内执行。
  (二)以上政策的执行,不影响国家有关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本意见扶持政策中的合计优惠,可以按照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设定上限,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确定;对我市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金融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支持政策;对重大股权或证券投资项目,台州金投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参股。
  (四)本意见所述“以上”包含本数。
  (五)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在享受扶持政策前,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对诚信合法合规经营、五年内注册地不迁出台州作出书面承诺,违反承诺的退回其所享受的政策优惠。
  (六)以上政策兑现,由各类基金落户注册地所在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兑现。市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七)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基金创新园区的扶持政策。
  (八)本意见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