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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6〕2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 国发〔2014〕14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4〕1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整合优化资源要素,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委决策部署,以做大做强优势企业为目标,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鼓励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境)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强骨干企业,促进湖州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企业意愿,坚持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不断完善市场体系。

  (三)坚持优化政府服务。完善产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负担的不合理规定,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企业参与兼并重组。

  三、重点导向

  (一)引导资源配置更优化。鼓励支持优强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方式,对资源利用率低、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缓解要素制约。

  (二)引导重点产业链更完善。鼓励支持重点行业的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促进制造业向高端环节延伸,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优”方向发展,为大企业集团提供协作配套。

  (三)引导规模效益更明显。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提高规模效益,实现优势互补;鼓励大企业以资金、品牌、管理等优势,对列入“南太湖精英计划”等高成长性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国际化兼并步伐。

  四、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负担。落实资产过户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有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额奖励企业;服务性收费减半。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兼并重组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优惠政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要求的,兼并重组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重组所得。企业在债转股过程及重组中因债务豁免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部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将地方所得部分一次性予以奖励。

  (二)鼓励重组企业加快发展。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等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被重组企业自重组年度起3年内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超过上年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最高限额500万元。

  (三)健全完善土地使用政策。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兼并重组后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兼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对企业兼并过程中涉及被兼并企业原土地还未完全开发建设到位的,经认定后,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湖州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统筹推进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提出的兼并重组政策申请后,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讨论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兑现落实。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督促推进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二)简化行政审批。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全程指导、优质服务,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从简限时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手续。对兼并重组中涉及环评、安评、能评、资质证明、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批准文件的变更,在主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予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三)强化要素保障。允许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直接继承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能量、排污总量等指标,可用作有偿转让和交易;市内跨县区范围开展兼并重组的,用能和排污指标区域之间的转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县区政府协商确定。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被兼并企业的原银行债务申请停息、免息的,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对重组中划转的贷款,按优惠利率执行。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并购重组基金。

  (四)健全服务体系。培育、引进、扶持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兼并重组审计评估、律师、会计、拍卖、财务顾问、投行、产权经纪等中介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企业提供兼并重组业务培训、并购辅导等。加强并购中的协调和并购后的服务,提高企业并购的质量。对通过司法重组的企业,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积极给予辅导帮扶,并增强信息的透明、公开力度。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所指企业包括工业(含建筑业)、服务业、农业龙头企业,涉及奖励政策仅限市本级范围,三县可参照执行。对于国发〔2014〕14号浙政办发〔2014〕145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而本意见未作规定事项,遵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本政策意见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湖州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