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办发〔20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嘉政发〔2024〕1号》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8〕50号)要求,并结合《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嘉政发〔2018〕29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重点做好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监测分析,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研究会商,提出应对预案。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主动进行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开展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的,可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高商业银行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按照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信贷准入、利率定价、债券融资、会商帮扶、专业咨询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四、加大创业贷款实施力度。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充实创业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贷款给予贴息及奖补。
五、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通过项目制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服务,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一个月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和就业见习(实践)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将就业见习(实践)政策对象扩展至毕业2年以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七、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援助。
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各级政府要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和服务指南,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要纳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