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8〕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丽政发〔2021〕2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 2017〕43号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我市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档,即将上述6县(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18 信息来源: 市府办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 调整背景
1.符合《
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 2017〕43号
)文件规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并要求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2. 2018年我市居民收入增长迅速。从居民收入方面来看:2018年上半年我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426元,同比增长9.5%,增幅居全省第二位,其中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91元,同比增长9.1%,增幅居全省第一位;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59元,增长9.7%,增幅居全省第二位。从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来看:2017年度我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600元。
3.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集中在我市。2003年开始市本级、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一直执行全省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龙泉市等6县市执行全省第四档标准(龙泉市2003年为第三档)。目前从全省情况来看,采取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为我市龙泉市等6县市和金华市的磐安县。
二、调整方案
各县(市、区)统一选择第三档作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我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统一选取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档:即市本级、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仍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仍为15元;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原为15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原为13.6元)。调整后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统一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统一为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