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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4〕1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8〕97号规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0〕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4〕110号)精神,为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战略,促进实施名企、名品、名家“三名”工程,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浙江制造”品牌是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质量效益提升和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制造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品牌培育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进步,一批产品和产业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不断提高,但是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知名品牌不多、质量效益不高等问题依然突出。积极参与“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丽水特色的“浙江制造”品牌产品,对我市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目标

按照“企业主体、市场认可、社会参与、政府监管”要求,全面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培育一批品质卓越、技术自主、管理先进、美誉度高、带动力大、竞争力强的“浙江制造”品牌。力争到2017年,全市有一批企业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在“浙江制造”品牌带动下,涌现一大批品质优良、管理成熟、美誉度高、竞争力强的品牌,以品牌经济促进绿色生态产业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推进机制。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年度质量工作考核。

(二)加快“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创建。以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以已获浙江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各级政府质量奖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梯次选择确定一批制造业企业为培育对象,建立丽水市“浙江制造”品牌培育企业库,实施“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培育工程,促进企业加大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力度,形成更多的国际国内先进品牌。

(三)加强“浙江制造”品牌政策扶持。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对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2〕48号)中“浙江省名牌产品”档次给予30万元奖励;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参与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2〕48号)中“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行业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档次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加大对“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的融资支持,优先将“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列入上市后备企业;支持“浙江制造”品牌推广应用,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及补助、国有企业投资等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鼓励、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优先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

(四)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宣传保护。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挖掘“浙江制造”品牌企业成功案例,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更多企业参与“浙江制造”品牌创建; 以“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示范推动其他企业广泛开展各类品牌创建。加大“浙江制造”品牌保护力度,建立完善企业自我保护、政府依法监管和司法维权保障“三位一体”的“浙江制造”品牌保护体系。

本意见中奖励资金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2〕48号)规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