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台政发〔2015〕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19〕6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活动,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打造台州产业发展升级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完善体制机制。逐步减少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范围,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不断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形成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
(二)优化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产业、权益保障等政策,逐步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不断健全企业兼并重组服务体系。
(三)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兼并重组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做大做优,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完善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坚持市场化运作和企业自主决策,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合理引导企业参与兼并重组。
(二)市场运作,公平竞争。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形成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三)强化服务,消除障碍。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兼并重组负担的不合理规定,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和激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势,开展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推动上市公司等一批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加快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和大中小企业协同制造的优势;鼓励块状经济的龙头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围绕产业协作体系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汽摩配、医药化工、模具制造、缝制设备、船舶制造、机电行业等重点行业的上市企业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和具备并购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全球资源整合配置,走出国门实施跨国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管理、资金、技术、人才、品牌等生产要素配置;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等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被兼并重组企业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承担。
(二)简化行政审批许可。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从简限时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对兼并重组中涉及环评、安评、能评、资质证明、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批准文件的变更,在主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予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好国家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对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符合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政策要求的,兼并重组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企业所得税重组所得。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增加市级制造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奖励,特别是对上市公司并购的支持力度。对上市公司、主导行业的重点企业参与的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领域的扶持政策,全市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创新财政扶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企业兼并重组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各类资本支持我市经济积极适应新常态、实现新发展,探索以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进投资机构,吸引社会资本,按照“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产业重点突出”原则,以PE等形式参股、投资兼并重组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助力台州打造国际智造名城。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并购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开展银团贷款,大力推进金融机构开展面向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创新,稳步扩大企业兼并重组的贷款规模,促进金融有效服务企业兼并重组。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被兼并企业的原银行债务申请停息、免息的,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给予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支持证券公司、信托基金、并购基金、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并购基金,进一步提高企业兼并重组能力。
(六)完善土地使用政策。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对市政府重点推进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确需扩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可优先解决用地指标。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兼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士地用途的前提下,兼并重组后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优化用能排污指标。台州市范围内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经相关部门批准,允许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直接继承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能量、排污总量等指标,也可用作有偿转让和交易。省内跨设区市范围开展兼并重组的,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4〕145号
)的规定,允许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冲抵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相关指标,上述指标区域之间的转移由两地政府协商确定。对实行总量控制的行业,产能平衡指标优先用于兼并重组企业的项目建设和发展需要。
(八)消除障碍保障权益。台州市范围内企业跨界兼并重组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协商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分成、统计数据归属等问题,保障各县(市、区)的利益分配,实现兼并重组成果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深化银企合作参与跨国并购活动。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放宽对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股权比例方面的限制,实现国资和民资双赢。在规范完善、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推动市县两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联合重组。积极落实相关政策,稳妥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生活保障、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切实保障重组企业与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九)改进管理优化服务。加快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规范和培育专业服务机构,引进一批熟练掌握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兼并重组审计评估、律师、会计、拍卖、财务顾问、投行、产权经纪等中介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要作用。强化风险监控工作,建立风险分类处置机制和救济机制,防范风险跨企业、跨领域传递,提高企业兼并重组风险管控能力。
(十)建立健全组织机制。建立全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机制,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抓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
国发〔2014〕14号)、
浙政办发〔2014〕145号
文件的落实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着力推进全市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督促推进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对于
国发〔2014〕14号、
浙政办发〔2014〕145号
已有明确规定而本意见未作规定事项,遵照以上两个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
国发〔2014〕14号、
浙政办发〔2014〕145号
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