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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6〕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1-04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日(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销售额200元。





二OO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