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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8〕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

1.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附件“《衢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中“《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并实行信用惩戒”。

3.将第十六条中“市本级(含西区、绿色产业集聚区)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态管理、适时发布”修改为“市本级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态管理、适时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提升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度,全面提升办事企业和群众的体验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83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助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若干举措的通知》(浙工商综〔2017〕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8〕1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细化到门牌号。因未取得门牌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能满足日常办公经营需要的,可直接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办理注册登记。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第九条  允许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者,登记时直接将统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十条  在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以城镇住宅(含储藏间)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以城镇住宅(含储藏间)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事先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并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申请人以农村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在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无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衢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港澳台居民个体户,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外资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违法改变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的场所;

(四)列入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的地址。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查无下落的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企业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实行信用惩戒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四条  对虚假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市场主体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通过“住所申报承诺制”登记的企业,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第十五条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举措,并自行管理、发布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市本级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态管理、适时发布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24日起实施。



附件:衢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附件

衢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衢州市区(县、市)街道(乡、镇)路(街、村)

房屋产权所有人

(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自有其他

房产使用时间

申请人承诺

我(们)已阅读《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衢州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国家安全以及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的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衢州市本级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范围。

2.申请以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城镇住宅(含储藏间)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知悉《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已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如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满足开展相应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法定要求。从事前置审批事项或后置审批事项的,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的审批条件,在取得全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若不如实承诺或违背以上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法律后果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