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并购重组的若干意见【到期失效】
衢政发〔2015〕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
国发〔2014〕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0〕139号
)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4〕145号
)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面向衢州市区企业(含柯城区、衢江区),以市场需求和产业政策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互利、优化配置”的原则,坚持“盘活存量、开放股权、引进增量、破产重组”的工作思路,积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基于经营战略的需求对企业股权、资产、负债等通过收购、出售、合并、分立、置换等方式进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是鼓励我市大企业、大集团开展并购重组,不断占领技术高地,扩大市场,加快做大做强步伐,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引领我市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二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上市公司合作,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迅速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加快企业发展步伐。三是鼓励优势行业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通过并购重组,整合资源,在做大企业规模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上市。四是引导一批困难企业进行破产重组,实现资源配置再优化。五是鼓励我市全资、控股、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重组上市,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二、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部委,省政府及省级部门有关支持企业并购重组的优惠政策。
(二)全面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并购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放宽审批条件,实行并行审批,部门之间不能互设前置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
(三)企业并购重组的资产中,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不影响总体规划、权属关系可以得到认定的情况下,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可补办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被并购重组企业所占土地属划拨的,由被并购重组方在并购重组前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四)加大对并购重组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用好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引导实施并购重组企业转型升级,帮助并购重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对通过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落实好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政策。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并购重组贷款政策,对并购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支持并购重组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五)对并购重组成功的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审计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出让方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以出让股权方式参与并购重组,企业转让股权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出让方企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62.5%奖励给个人;对承受清算企业资产或收购另一企业闲置资产的企业,能利用承受资产投入生产的,给予承受方在原企业出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60%的奖励。
(六)对在并购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对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2个或2个以上企业合并为1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原合并各方投资主体存续的,免征契税;对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兼并重组中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七)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不变的前提下,被并购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总量等指标予以保留。并购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纳污、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八)衢州市本级被并购重组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继续享受。如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被并购重组,发生企业变更、产业转型或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等情形,经相关部门审核仍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九)市内企业被市外企业并购后,在衢州市本级新增加的投资视同原企业主招商引资资金,所投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十)对并购重组成功的企业,自并购重组年度起,并购重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出上年以上的部分,按所并购资产占企业期末资产的份额折算,连续3年给予奖励。
三、工作保障
企业并购重组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被并购重组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在市相关领导协调下组织实施。衢州市产权交易所要发挥资产重组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信息发布、项目对接、资金募集等配套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优化服务,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并购重组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内外企业对衢州市区企业(含柯城区、衢江区)实施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衢州市本级的(不含驻衢部、省属企业)企业。本意见适用范围,是指符合市政府并购重组政策导向的企业。具体名单经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认定。
五、附则
(一)本意见涉及柯城区、衢江区企业的,按现行市与柯城区、衢江区财政体制分别承担资金。市财政承担的财政补助奖励资金在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若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柯城区、衢江区对企业原有税收奖励政策的,本并购重组中涉及的税收奖励按扣减区域税收奖励后的余额进行补差;对衢州绿色产业聚集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根据财政体制和集聚区结算。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意见,资金由县(市)自行承担。
(二)本意见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3年。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来源:
衢州政报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