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8〕97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发〔2013〕58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
》 (
浙政办发〔2014〕14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重要意义
商标品牌是提升城市创新能力,促进城市品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自2006年市委、市政府提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丽委〔2006〕17号)以来,我市深入实施品牌强市战略,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快推进,品牌经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全省发达地区相比、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相比,目前我市商标品牌发展还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率、注册商标使用率和自主商标品牌出口率等指标均偏低;平均每个注册商标产出的GDP含量不高;中小品牌多而知名品牌少,尤其缺乏产业带动力强的知名品牌;有些行业和地区长期贴牌生产,缺乏自主商标品牌;服务业品牌发展滞后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商标品牌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把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作为“三名”工程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内容,加大商标品牌培育力度,努力提升“丽水制造”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进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推进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四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品牌经济比重和自主商标品牌核心竞争力、影响力,加快建设商标品牌强市。力争到2020年实现:
(一)全市商标注册总数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达到国内注册商标总数28000件以上,实现每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市生产型专利示范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业重点企业及各个产业集群、特色精品农业发达乡村至少拥有1件自主商标;
(二)全市国际注册商标总数1000件以上,全市规模以上的出口型生产企业在主要出口国至少拥有1件境外注册商标;
(三)全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总数25件以上;
(四)全市驰名商标总量达17件以上,省著名商标总量达220件以上,市著名商标达400件以上,省、市商标品牌基地总数达10家以上;
(五)全市商标品牌企业销售额占社会总产出比重达到20%以上,商标品牌企业广告宣传经费投入占全市GDP的1%以上,自主品牌出口率有较大提高。
三、工作举措
(一)实施商标品牌“名品”计划。根据“三名”工程总体要求,分类型、区域和行业,制定梯队式商标品牌“名品”培育计划。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服务商标、行业名牌、区域名牌和专业品牌基地建设,着力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产业区域“名品”。依托龙头企业打造区域品牌,形成区域品牌、支柱产业、产业链、龙头企业联动发展格局。建立部门联动的商标品牌“名品”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协会专业组织在品牌运作、提升、宣传等方面的自主性,打造品牌建设的高速列车。
(二)提升制造业商标品牌发展内涵。围绕“一大、一精、一优”生态工业主导产业体系,以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品牌化发展,逐步实现企业自主商标在规模以上企业全覆盖。鼓励企业使用自主商标,支持企业申报驰名、著名商标,逐步引导制造业企业从“无品牌”向“有品牌”,“知名品牌”向“优势品牌”的转型升级。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将商标品牌建设融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形成企业商标文化,切实提高企业商标品牌影响力。
(三)壮大农产品商标品牌数量。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大力培育食用菌、茶叶、水(干)果、蔬菜、中药材、畜牧、竹木、山茶油、水产养殖和花卉苗木等农业主导产业品牌,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职业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创立自主品牌。推广“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农户”的产业经营模式,引导优势农产品企业通过商标品牌运作延伸产业链,提高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品牌富农。充分挖掘地方名品资源,鼓励申请注册、推广运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重点培育一批有历史影响、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四)推进现代服务业商标品牌建设。围绕“815”服务业发展计划,加快推进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商贸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的商标注册和运用。围绕黄帝文化、畲族文化、华侨文化、汤显祖文化、茶文化、香菇文化、剑瓷文化、石雕文化、木玩文化、摄影文化等“十大瓯江文化”,廊桥文化、农耕文化等特色文化,大力发展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商标,推动文化与产业结合,努力打造“五养”特色商标品牌。鼓励企业商标、商号一体化发展。
(五)深化商标品牌国际化战略。以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等7大出口产品基地为重点,鼓励和引导外向型企业开展国际注册。指导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逐步提高自主品牌出口比例;支持企业通过品牌境外收(并)购方式,获得境外品牌所有权、销售渠道、专利技术等,提升品牌赢利能力。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的培训和指导,指导企业积极应对商标国际纠纷,保护我市企业在国外的合法商标权益。
(六)推进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建设。围绕十大特色产业基地区域品牌建设,支持以行业协会名义申请注册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着力培育有影响力和美誉度的区域品牌,增强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重点培育一批驰名、著名商标,积极引导产业集群内企业开展商标品牌整合联合,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坚决打击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不正当竞争等有损区域品牌形象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商标战略宣传推广。广泛宣传商标战略,建立多元、长效、立体的商标宣传体系。指导企业根据营销策略和自我定位,建设各具特色的商标品牌文化。鼓励和支持企业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国内外展销会、洽谈会、商标品牌节等活动,开展商标品牌形象广告传播。政府搭建平台,加强对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集中宣传推介活动,提高丽水商标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
(八)提升自主商标品牌附加值。加强对拥有自主商标品牌企业在商标规范使用和品牌培育运作方面的指导,着力改变“重注册、轻应用”现象。引导企业走科技创新、商标运用与品牌提升的融合发展之路,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回归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鼓励驰名、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企业实施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市场经营策略,加强商标品牌的层级化、差异化管理。支持知名企业以商标品牌为纽带,构建统一的生产和销售体系,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大商标资源开发利用力度。支持企业采取商标权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转让、许可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加快促进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
(九)加强商标品牌保护。切实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组建并完善丽水市知名商标品牌保护联络网,重点加强对驰名、著名商标权益维护。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支持企业开展商标海外维权,探索建立商标海外维权救济渠道,为企业提供维权服务。
(十)加强商标品牌公共服务。通过建立健全商标品牌服务平台和信息库、组建专家顾问团等,整合政府部门资源,为企业提供商标品牌咨询指导、业务培训、法律援助等。鼓励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个私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质量协会,积极开展商标品牌推广运营、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发布、维权投诉协调等服务。积极发展商标代理、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发展一批商标中介品牌机构。坚决打击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夸大宣传、欺骗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开设相关商标品牌课程,开展商标品牌战略研究。
(十一)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完善经费、人员、场所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作用。各指导站要通过建档、立库、信息咨询、上门服务、宣传培训等方式,做好对联系企业的商标品牌指导、培育和维权等工作。指导和鼓励在品牌基地、产业园区、专业市场、乡镇(街道)建立运作正常、管理规范、服务有效的品牌指导站。
(十二)开展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创建。积极参与国家级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和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示范品牌指导站创建活动,开展丽水市优秀品牌指导站创建活动。力争到2020年,全市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和一大批乡镇(街道)、企业达到省级以上示范创建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市场监管局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做好全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组织和督促指导。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质监、海关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本地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
(二)加强政策扶持。完善与整合现有鼓励商标品牌建设政策,落实相应的扶持措施,积极支持商标品牌基地建设、品牌指导站建设、驰名和著名商标企业创建、境外商标注册、商标境外维权、境外商标收购等。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选择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对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基地内的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和融资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所列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强化考核激励。建立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绩效年度评估和期终评估制度。认真执行《浙江省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标体系方案(试行)》(浙政办发〔2011〕37号),在县(市、区)工作年度考核细则中要调整完善商标品牌创建水平考核指标设置,将商标品牌经费投入、相关工作制度和品牌指导站建设、商标商号数据、商标品牌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纳入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的重要内容,更好地促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责任落实。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