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5〕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丽政发〔2014〕81号
)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丽政发〔2014〕81号
)第三部分第(一)项第3点修改为:“3.盘活存量用地。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认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养老服务的,可保留原土地用途暂不变更,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评估结果补缴出让金。”
二、删除《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 (
丽政发〔2014〕80号
)第(二十一)项。
三、《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4〕58号) 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民办学校属性不同依法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幼儿园名下自用的土地、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事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产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企业和个人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改制重组中,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不征收营业税,出资人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政策。”
四、删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58号)第四部分第(七)项。
【已被《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 9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7〕71号)废止】
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4〕69号)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税收优惠政策。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如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六)项修改为:“(十六)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 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具体奖励方案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有资产增值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此外,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序号作相应调整。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