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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嘉政发〔2010〕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瑰宝,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全面推进卫生强市建设和中药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08〕73号)精神,现就促进全市“十二五”期间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总体要求,把发展中医药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群众医疗保健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作为推动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以继承创新为主线,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着力于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中医药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多形式发展中医药事业。
坚持继承创新,遵循中医药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充分挖掘中医药科学内涵,加强自主创新,努力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防治、农村卫生和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坚持中医中药结合,提升中医中药在临床、科研和生产实践中的整体性,促进中医中药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健全覆盖城乡、均衡发展、功能完善、中医药特色鲜明、与群众需求基本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机构建设完善,中医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重大疾病中的作用显著;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中医药继承与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中医药人才素质普遍提高,逐步形成一支以名中医药专家为主体、以基层中医药骨干为基础的中医药人才队伍;中医药文化进一步繁荣;中医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到2015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中医事业费占卫生事业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及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与西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相互补充、有机结合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网络。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四)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配置好中医医疗资源,形成以市级中医医院为龙头,县级中医医院为骨干,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重要力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诊疗服务网点为基础,融合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鼓励开展中医药保健康复、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中医药服务领域,促进民营中医药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
  (五)以中医名院建设为重点,带动中医医院整体发展。实施中医名院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好1所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和2~3所特色优势明显、管理规范的省级中医名院。政府举办的各级中医医院是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主体,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中医医院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县级及以上政府应重点举办好1所中医医院,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改变其性质。中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
(六)以中医名科建设为依托,提升中医药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实施中医名科建设项目。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丰富中医药诊疗技术、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为目的,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层次分布合理、服务优势明显、规模效益较好、创新能力较强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群体,争取有5~10个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在全省同领域居领先地位。加大对市、县级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支持;加强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
  (七)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各级中医医院应突出中医药服务特色,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防治中的疗效、价格等优势,不断提高应用中医药防治疾病的能力。开展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规范研究,在全市推广应用50个以上疗效确切、技术规范的中医单病种诊疗规范,促进中医药临床特色优势标准化建设。加强中医特色制剂的研究开发,医疗机构建立中药制剂室,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要求,加强院内制剂的管理。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并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拨使用。
加强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设,积极应用中医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加强中医医院急救能力建设,将中医医院纳入120急救网络。重视开展亚健康的中医药临床诊治和保健服务,促进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
(八)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鼓励中西医人员相互学习,促进学科相互交叉和相互融合。中医医院要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对急危重症的救治能力,更好地适应现代医疗服务需求;综合医院要发挥技术人才优势,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医院发展目标,按规定建设好中医药业务科室。发挥中西医结合学科优势,抓住重大及疑难疾病防治的关键问题,开展中西医结合研究和探索,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发展。加强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和中西医结合基地建设。
三、推进城乡社区中医药工作
(九)加强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中医药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中医药服务纳入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健全城乡社区中医药基本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按要求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药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能够提供中医药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应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建设。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助理)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运用中西两法为群众服务的乡村医生,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为群众提供基本的中医药服务。
抓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重点建设好30个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全面提高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整体水平。
(十)提高城乡社区中医药队伍素质。加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队伍建设,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执业医师。积极开展社区卫生从业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率达到100%。加大城乡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农村中医药人才定向培养制度,鼓励乡村医生参加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鼓励城乡社区中医药人员申报中医类别全科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依托市中医医院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培训农村和社区中医药人才,加快农村和社区中医药人才的培养。
(十一)加强城乡社区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把中医药适宜技术的运用贯穿到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的全过程,丰富中医药服务内容。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
(十二)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引导基层医疗机构为广大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中医药服务,鼓励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扩大中医药诊疗项目及适宜技术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中的补偿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四、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
(十三)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资源,整合力量,构建多学科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类中医药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市中医医院为主体,依托医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优势,整合中医药科技创新资源,提高中医药临床和基础研究能力,鼓励中医药企业、民营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努力提高我市中医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水平。
(十四)完善中医药扶持性科技政策。采取优先立项、优先资助、优先奖励等办法,市、县财政按相应财政体系对列入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1:1配套资助;对获得省厅以上科研成果项目给予1:1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或专科的建设经费给予1:1配套,分2~3年下拨,所在医疗卫生单位以1:3的比例配套,专款专用。
(十五)开展中医药防治疾病研究。积极开展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肝病等重大疾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力争在若干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诊治规律的研究中取得成果。认真做好民间中医药独特诊疗技术和单方、验方的筛选、评价、开发工作。
五、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构筑中医药人才高地。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支中医功底扎实、现代医学知识丰富、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团队,引领中医药学术的发展。重视实用性人才培养。通过继续教育、专业培训、适宜技术推广等方式,加快培养城乡基层中医药专科、专病技术骨干,社区中医技术人员等中医药实用型人才,提高基层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七)建立中医药人才引进培养补助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引进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对接受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市属医院,市财政按硕士研究生5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80000元/人予以专项补助;对接受中医(中西医结合)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同级财政按本科毕业生5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80000元/人予以专项补助。对在职深造的各类高层次中医人才由所在单位实行学杂费全额报销和奖励,其中对取得中医博士学位的个人奖励8000元;对取得中医硕士学位的个人奖励5000元;对取得中医学士学位的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奖励2000元。
(十八)选拔培育新一代名中医。以临床能力、学术传承和社会影响为重点,建立市级名中医、中青年优秀中医药人才和乡村名中医评选、考核和管理制度,市级名中医药专家达到30人,中青年优秀中医药人才和乡村名中医达到50人。各县应开展当地名中医评选工作。切实抓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的整理总结、继承发扬,为名中医药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鼓励开设名中医药专家工作室。完善新型中医师承教育机制,开展名医带徒工作,市级名中医应带教2名以上中青年骨干,逐步建立临床中医药人才培养导师制,名中医带徒工作纳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临床医生导师制培养工作的意见》统一管理。积极开展高中起点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的培养工作,探索师承人员与成人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
(十九)建立健全中医药终身教育体系。不断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和方法,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采取岗位培训、脱产进修等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加快中医药队伍的知识更新。建设好2~3个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全面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青年中医药人才进行有规划的专业培养。
六、加快中药产业发展
(二十)加强中药产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进一步完善中药产业创新体系,加快中药现代化科技创新平台、中药企业技术中心、中药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扶持和鼓励名老中医验方中药制剂的研发,推广使用疗效明确、质量保证、价格适宜的中药制剂。
(二十一)规范和发展中药材种植产业。以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模式,大力发展中药材种植业,提升中药材种植水平和中药材质量。重点实施“杭白菊”等道地药材的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开展中药材的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控制、质量控制以及标准化研究。支持我市对口援建的四川省青川县房石镇中药材种植基地的发展并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和使用。
(二十二)推进中药流通改革。促进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和集约化,加快饮片集中配送中心示范基地建设。整合优化现有中药供应链,积极推进中药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优化中药物流布局,完善中药物流管理制度,构建规范、高效、安全的中药物流体系,降低中药物流成本,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
七、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交流
(二十三)充分挖掘传统中医药文化资源,收集整理现存的中医药文献及资料,总结梳理嘉兴中医流派学术特色,建设好嘉兴名医馆和中医文化馆,推进传统中医药的保护和继承。
  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文化大市建设体系,切实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中医药行业优秀传统职业道德。各级中医医院要成为体现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队伍建设、诊疗活动、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科学普及与文化传播。广泛开展中医药科学知识的宣传、推广活动,建立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的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机制,通过制播科普录像、开展科普讲座、赠送科普读物,促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普及中医药知识。积极运用现代传播手段,做好中医药文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中医药学术团体建设,办好中医药学术刊物,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学术活动,扩大嘉兴中医药学术影响力。
八、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和扶持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要把中医药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把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要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发展改革、经贸、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文化、卫生、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法制、中医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六)健全中医药服务价格机制,加大对中医药特色服务的补偿。根据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建立科学的中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适时调整和增设中医特色诊疗项目,合理制定针灸、推拿、中医正骨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体现中医药技术劳务价值,加强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和中医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向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服务项目倾斜,引导城乡居民选择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各级财政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府补偿办法和倾斜政策,鼓励公立中医医院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的财政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中医医院的健康发展。
(二十七)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对中医药的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2011年起,市财政新增下列中医类经常性补助:对中药饮片的使用比例按《关于激励县以上医院使用廉价药品切实降低患者医疗负担的试点方案》(嘉财社〔2009〕69号)的规定给予奖励;对采用普通针刺、灸法、推拿、药物敷贴、熏洗、拔罐、刮痧等传统中医非药物治疗手段的服务项目按每门诊人次10元的标准予补助。各县(市、区)财政按此原则给予奖励和补助。
各级财政应保证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加大对中医药“三名三进”(名院、名科、名医,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程建设的经费支持力度。
(二十八)按照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管理中医药。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鉴定等方面继续实行同行评议。制定师承教育和确有专长人员标准及相关政策,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方式和途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将经临床证明安全有效的传统经方、验方开发成中药新药或中药制剂。
(二十九)健全中医药管理监督体系。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中医管理机构,充实中医药管理力量,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中医药管理职能处室,配备专(兼)职管理干部;各级中医院的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60%以上中医专业的领导;各中医医院要成立中医基层指导科,指导基层中医工作;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中医管理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虚假中医药广告,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维护、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