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9〕5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浙委〔2004〕8号)相关要求,鼓励全市体育工作者积极为体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更好地发扬体育精神,奋勇争先、奋力拼搏,全面提升我市竞技体育水平,为金华争得更多荣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中获得名次的金华籍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获得名次的金华籍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在省运会获得贡献金牌的金华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三)在各类比赛中破纪录的金华籍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金华籍运动员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和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8万元奖励。
3.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8万元奖励。
4.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2万元奖励。
5.对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二)金华籍运动员在省运会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省运会比赛项目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金牌)、1万元(银牌)、0.5万元(铜牌)奖励;获得其他名次按实际所得省运会计分奖励,每得1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下同)奖励200元。教练员、运动员按7:3的比例分配。其中二人以上团体比赛项目每名参赛运动员按一枚奖牌的30%奖励。
2.在省运会比赛中获奖的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运动员获得第一至第六名的每人按1枚金牌的30%(6000元)奖励,第七、第八名的每人按1枚银牌的30%(3000元)奖励,其他名次按获得分数分别奖励每名运动员(每分200元)。教练员(组)第一至第四名按实际获得金牌的70%(每枚金牌14000元)奖励,第五、第六名按1枚金牌的70%(14000元),第七、第八名按1枚银牌的70%(7000元)奖励;其他名次按获得分数奖励(每分200元)。
3.省运会输送、引进运动员贡献金牌奖励。凡输送运动员到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或引进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运动员落户金华,并成为试训、正式队员的,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标准为每枚金牌2万元,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分配。同一省运会周期内重点队员转为试训队员或试训队员转为正式队员不重复奖励。
(三)金华籍运动员破纪录奖励标准。
1.运动员在比赛中破奥运会纪录奖励10万元;破世界锦标赛纪录奖励5万元;破亚洲运动会纪录奖励3万元;破亚洲锦标赛纪录奖励2万元;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1万元;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1000元;破金华市最高纪录奖励500元。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算破纪录奖励。
2.运动员破浙江省、金华市比赛最高纪录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奖励额的1:1给予奖励;其他破国家级以上比赛纪录,带训教练奖励额按上述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四)突出贡献奖励标准。
针对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为金华竞技体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由市体育局与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订,报市政府审定。
三、奖励程序
每年由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四、奖励监督
对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取消奖励。
五、附则
(一)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6-17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11月10日,体青字〔2017〕99号)指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关系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并不断创新。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青少年体育训练质量和效益,推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深入开展,为建设体育强国、健康中国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2018年9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承办浙江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第批复》(浙政函〔2018〕136号》文件,正式明确由我市承办浙江省第十七届运动会。
省运会是全省规模最大、层次最高、影响最广的综合性体育盛会,是集中展示全省体育事业成果的重要舞台,也是反映举办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和“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十七届省运会恰逢与亚运会同期举行,更赋予了这次体育盛会不同寻常的意义。省运会首次在金华、在浙江中西部举办,我市能否实现“办赛精彩、参赛出色”目标,省委、省政府和全省人民寄予厚望。
2月21日,我市召开了2022年第19届亚运会金华分赛区暨浙江省第17届运动会筹备动员大会,市委副书记、市长尹学群强调,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两大体育盛会筹办任务,把第19届亚运会金华分赛区赛事办成具有中国风范、金华特色的体育文化盛会,将第17届省运会办成环境最好、服务最佳、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盛会。尹市长要求各地各部门系统谋划,加快体校建设,做好竞技体育项目布局和组队参赛工作,出台竞技体育配套奖励政策,全力以赴投入省运会赛事备战,争取金牌总数排在全省前列。
为更好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促进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我市《金华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青字〔2017〕99号)
3.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浙委〔2004〕8号)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法规文件精神,主要目的是,鼓励全市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和教练员切实做好体育工作,积极为体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激励广大运动员更好地发扬体育精神,奋勇拼搏,崇尚荣誉,全面提升我市竞技体育水平。主要内容为: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中获得名次的金华籍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在省运会获得名次的金华籍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在省运会获得贡献金牌的金华籍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各类比赛中破纪录的金华籍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奖励标准上主要参考丽水、衢州、舟山等地标准。
(二)省级以上比赛奖励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和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8万元奖励。
3.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8万元奖励。
4.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2万元奖励。
5.对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三)金华籍运动员在省运会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1.在省运会比赛项目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金牌)、1万元(银牌)、0.5万元(铜牌)奖励;获得其他名次按实际得分数奖励,每得1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奖励200元。教练员、运动员按7:3的比例分配。其中二人以上团体比赛项目每名参赛运动员按一枚奖牌的30%奖励。
2.在省运会比赛中获奖的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运动员获得第一至第六名的每人按1枚金牌的30%(6000元)奖励,第七、第八名的每人按1枚银牌的30%(3000元)奖励,其他名次按获得分数分别奖励每名运动员(每分200元)。教练员(组)第一至第四名按实际获得金牌的70%(每枚金牌14000元)奖励,第五、第六名按1枚金牌的70%(14000元),第七、第八名按1枚银牌的70%(7000元)奖励;其他名次按获得分数奖励(每分200元)。
3.省运会输送、引进运动员贡献金牌奖励。凡输送运动员到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或引进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运动员落户金华,并成为试训、正式队员的,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标准为每枚金牌2万元,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分配。同一省运会周期内重点队员转为试训队员或试训队员转为正式队员不重复奖励。
(四)金华籍运动员破纪录奖励
1.运动员在比赛中破奥运会纪录奖励10万元;破世界锦标赛纪录奖励5万元;破亚洲运动会纪录奖励3万元;破亚洲锦标赛纪录奖励2万元、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1万元;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1000元;破金华市最高纪录奖励500元。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算破纪录奖励。
2.运动员破浙江省、金华市比赛最高纪录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奖励额的1:1给予奖励;其他破国家级以上比赛纪录,带训教练奖励按上述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五)突出贡献奖励标准
针对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为金华竞技体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由市体育局与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报市政府审定。
四、适用范围
全市。
解读机关:金华市体育局
解读人:甘顺发(联系电话:1319988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