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发〔2017〕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 浙政发〔2015〕32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辅,旨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为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注入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性定位。采用政府委托制,坚持市场化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公共财政提供必要且稳定的支持,以确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依规经营,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主要内容
(一)组建市、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已有的舟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组建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市财政出资的1.5亿元注册资本金不变。服务区域以市本级为主,履行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职责,助推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按《公司法》组建董事会、监事会,并按市场化原则选聘经营团队,按业务运作设置内部机构,编制随业务拓展情况逐步增加。
鼓励各县(区)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定海区和普陀区根据自身情况参照市本级方案组建,岱山县和嵊泗县各独立组建1家。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扶持力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舟山市产业政策导向,单户担保贷款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小微企业扶持对象要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并达到贷款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等合规评估要求。“三农”扶持对象要根据省有关部门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三农”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产品。
(三)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坚持政策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并通过相关制度设计切实防控风险。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强化风险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及时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四)切实深化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主动参与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范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与省担保集团合作,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体系。要争取延伸省担保集团与合作银行建立的合作关系,并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同时要积极与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
(五)制定合理的费率、保费分成及风险分担政策。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要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体系内,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保费收入分成的指导比例为:省担保集团40%,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60%。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的指导比例为:合作银行20%,省担保集团40%,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40%。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控制在3.5%以内。
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体系外,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政策另行制定。各县(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六)规范申请途径。规范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申请途径,推进贷款业务双向申请和双向审核。借款人可向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向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担保,经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合作银行发放贷款;也可向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担保,经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推荐给合作银行,银行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同时还可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贷款,由市平台推荐给合作银行和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经双方审核同意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七)加强风险控制。完善贷前(保前)审核和贷后(保后)跟踪管理机制。贷款发生风险后,及时采取诉讼、追讨等措施,并按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担保业务发生风险后,经担保公司确认,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按代偿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银行预付代偿款,债务可由贷款银行或担保公司负责追偿(具体根据协议确定)。其余代偿款待相关债权执行终结后按实际收回金额进行结算。
设立叫停机制。对代偿率达到较高比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对代偿率持续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暂停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设立舟山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备金。市财政在2017—2019年期间,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次年按实结算,用于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若当年风险损失超过1000万元,超过部分计入第二年风险补偿额,三年累积。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风险补偿政策。
(二)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征信管理部门要规范、有序地将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有关部门要依法落实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税收减免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依法为其开展抵(质)押登记,提供债权保护和追偿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服务和指导。同时要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各部门联动合作,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二)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每年年底前,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对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考核,考核重点为担保放大倍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户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水平等(考核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制定)。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考核结果纳入担保公司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合法、合规和尽职情况下的代偿损失要依法依规予以免责。各县(区)可参照实行。
本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