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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发〔2017〕4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嘉政发〔2021〕2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浙政发〔 2017〕4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嘉兴
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2日印发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