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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浙江制造品牌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浙江制造”品牌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5〕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8〕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激发企业创建“浙江制造”品牌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技术支持。推动“浙江制造”品牌企业技术进步,提升装备制造水平。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通过认证的“浙江制造”产品,在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评价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申报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范方案和省百企装备优化提升试点示范方案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申报。助力我市“浙江制造”企业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与攻关。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加强对“浙江制造”企业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二、支持标准制订。加大标准化资金对“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工作和“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支持力度,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发布“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按制(修)订国家标准给予奖励。大力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争取国际和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制订工作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建立省级标技委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三、支持品牌培育。加大对“浙江制造”品牌培育的支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纳入“三名”培育工程试点。着力推进“浙江制造”出口品牌建设,积极引导“浙江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品牌的创建和应用,扩大市场影响力,提高“浙江制造”产品在出口产品中的比重,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纳入省出口名牌体系。“浙江制造”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100万元。“浙江制造”产品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奖励30万元。“浙江制造”产品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

  四、加强政策支持。促进“浙江制造”产品在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在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及补助、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中实施优先采购。对通过认证的“浙江制造”产品,按不低于“浙江名牌”产品的标准给予奖励。优先推荐“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及企业质量管理团队、个人参评政府质量奖,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运用首台(套)重大技术准备险、信用保证险等险种加强风险防控,并按规定享受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五、加强金融支持。加大对“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的融资支持,优先将“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列入上市后备企业。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开展兼并重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优先将“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纳入拟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帮助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各项制约因素,切实减轻成本负担,加快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以借壳、与上市公司合作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推动相关上市公司开展以技术、人才、品牌及网络渠道为主要内容的对外并购。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的授信额度,加快发展商标权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纳入绍兴市债务融资企业培育库,支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六、支持品牌推广。推进“浙江名品进名店”示范工程,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与国内知名商业零售终端企业进行对接合作。组织“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充分利用广交会、华交会等优质展会宣传我市“浙江制造”品牌,通过积极向上争取各类摊位,安排尽可能多的境外参展活动,力争实现抱团参展新突破,为“浙江制造”企业开拓市场搭建优质交易平台,并对列入年度重点展会目录的展会费给予一定资助。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宣传,及时总结宣传 “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成效,保障“浙江制造”品牌宣传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七、加强人才扶持。鼓励“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八、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对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保障,在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专门设立“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工作推进组,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为工作推进组成员单位。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