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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影视文化产业扶持的若干意见(试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影视文化产业扶持的若干意见(试行)
台政发〔20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台州影视文化产业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和高素质人才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化管理为保障,强化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产业经营与公益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影视文化产业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扩大台州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动台州影视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显著提升影视产业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贡献率,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文化强市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科学发展。准确把握影视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商品双重属性,发挥影视文化产品的审美娱乐和教育双重功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艺术创作生产双重规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精神文化需求,着力丰富产品、繁荣市场,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引导社会文化消费,促进整体产业增长。

  (三)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推动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大力推动机制创新、艺术创新、科技创新、经营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增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生机和活力。

  (四)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紧紧抓住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着力实施好精品战略、骨干企业品牌战略和重点工程、重要项目带动战略,以点带面,努力增强影视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主要措施

  (一)做大做强影视文化产业主体。

  1. 鼓励注册发展影视文化企业。对新注册影视文化企业,将根据企业综合经济社会效益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 加大影视文化类初创企业扶持。对自带项目、技术和资金的影视文化产业创业团队、新设影视基金(投资机构)和名家工作室,分别给予3年150平方米、100平方米和80平方米的免费办公场所(或提供最高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租金补助)。适用“500精英计划”扶持政策的,按相应人才政策予以扶持(不重复享受)。

   3. 支持影视文化企业扩大项目投资。对符合影视产业项目准入要求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分级给予财政支持:自持部分3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5%给予奖励;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实际投资额6%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4. 加大影视企业引进扶持力度。对在“新三板”、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影视文化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由市外迁入本市的,分别给予7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具体按6:4的比例分两个年度进行拨付;市外上市影视文化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市的(非借壳上市),给予160万元补助,其中迁入第一年拨付100万元。

  (二)加快建设影视文化产业基地。

  5. 充分发挥影视文化产业园区的集聚功能。鼓励建设各类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孵化园),各园区新培育或自市外引进注册有影视项目在立项运作的影视文化企业的,数量每达到10家给予20万元奖励,培育或引进影视基金投资机构和文艺名家工作室的,数量每达到10家给予10万元奖励。

  6. 培育建设重点影视文化产业基地。支持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孵化园)申报创建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提升集约化、规模化生产能力。对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和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孵化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注册且有影视项目在立项运作的影视企业家数达到30家以上的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孵化园),每年由市级宣传、文化部门组织考核,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经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以10万元为基数,乘以考核得分系数予以奖励。

  (三)鼓励扶持影视文化精品创作生产。

  8. 扶持精品影片的创作生产。对于优秀影视作品,按《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台宣〔2016〕14号)落实扶持、奖励措施。

  9. 适时建立政府性影视产业基金。重点对本市影视文化企业拍摄反映宣传台州,或取景台州的优秀影视作品予以扶持。

  10. 奖励优秀原创影视剧作品。对在本市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播放的电视剧、纪录片,除执行《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台宣〔2016〕14号)外,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间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4万元;在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2万元。每部电视剧、纪录片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乐视)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十的影视剧,经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每部最高奖励10万元。

  11. 鼓励影视产品“走出去”。对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企业,经商务部门进行企业认定备案后,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影视文化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加大本土影视文化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12. 完善影视文化企业直接融资机制。鼓励中小型文化企业“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在“新三板”或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挂牌并募集资金。具体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 台政发〔2012〕17号)和《关于扶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台政发〔2014〕35号)要求,经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渠道落实奖补资金。

  13. 完善影视文化企业间接融资机制。支持市级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组织探索实施影视版权质押贷款及其他非抵押类贷款新模式,对影视文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贷款重点支持,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总部设在台州的影视文化企业用于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 鼓励重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影视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可获得担保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15. 强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台州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影视文化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16. 不断完善影视文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大与影视文化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建立影视文化版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会商机制,坚决打击相关侵权行为。

  四、附则

  17. 本意见适用的影视文化企业是指从事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放映、录音、影视后期制作等业务的企业,具体由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按照影视产业投资目录审核确定。全市影视产业投资目录根据本市影视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8. 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19.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已享受政策优惠的,不再享受相关影视文化产业同类扶持政策。

  20. 本意见涉及的有关财政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本级除适用市人才工作资金和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外,由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