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2011-03-09 金政发〔2011〕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7〕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
关于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促进我市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以下称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做优,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规划先导。把培育和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作为我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内容。指导龙头骨干企业做好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工作,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措施,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市级重大规划、区域规划以及产业规划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对接。
二、支持技术创新。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企业研究院,企业建立的国家和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试验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和确定。组织龙头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撑计划、863、973等科技计划项目和省重大科技专项,优先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龙头骨干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尚未认定的,加大培育扶持,引导其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大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创新型企业,力争到2015年,全市龙头骨干企业基本成为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
三、鼓励创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市场为导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争取培育若干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四、支持实施产业投资项目。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重点向龙头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倾斜。优先安排龙头骨干企业重大工业项目列入全市重大工业项目年度计划。鼓励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进入法律和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聚区建设。优先推荐龙头骨干企业产业投资、科技创新项目列入国家、省计划项目,并争取扶持资金。
五、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龙头骨干企业进入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发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市科技发展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龙头骨干企业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吸引创业风险投资的,按其吸收的风险投资金额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
六、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补足。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设立以强化主业为重点投向的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七、鼓励实施兼并重组。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实行强强联合,及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企业兼并重组。龙头骨干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可参照享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0〕139号
)确定的扶持政策,所涉及的土地、厂房、矿权、水、电、通讯、车辆过户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视情予以减免。
八、实现梯度培育。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建立并完善联动发展、共同推进的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体系。各县(市、区)要确定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重点培育的优势工业企业,以前两年平均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年实现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引导和促进优势企业平稳较快发展,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龙头骨干大企业(大集团)。
九、加快管理创新。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在成本管理、技术管理、节能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强化企业基础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卓越绩效模式、精细化管理等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
十、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企业资源计划(ERP)等管理信息系统,对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污染防治、能耗计量等环节进行改造,加快信息技术、现代管理技术与企业生产的融合,全面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并重点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促进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龙头骨干企业申报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市著名商标、省市知名商号、省市名牌产品、出口名牌、海关A类企业等给予优先推荐和评定。鼓励和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区域联盟标准,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品采标;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并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并享受市财政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补助。对龙头骨干企业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行的标准研制项目,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优先推荐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
十二、强化信贷支持。加强政银衔接,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年度工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领域和市级以上重大工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融资需求情况。把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优质企业和重点支持对象推荐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纳入企业征信信息系统。市级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向总行、省分行争取资金和授信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给予利率优惠、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十三、推进直接融资。大力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以及中长期企业债,鼓励并推荐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改善龙头骨干企业的负债结构,增强企业抗周期波动及政策变动风险的能力,积极推动企业实现上市融资,推动未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对异地借壳上市的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回迁金华的,开辟特别通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已上市龙头骨干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整体上市、投资控股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十四、提供用地保障。对事关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全局,涉及龙头骨干企业的重大工业用地项目,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以市或县为单位统筹安排重大产业集聚区和转型升级重大项目专项指标。划分和细化龙头骨干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类型,采取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制订供地目录,确保企业转型升级工业项目优先供地。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龙头骨干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对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龙头骨干企业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和房产举办研发设计、仓储物流、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后勤保障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土地用途仍可视为工业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暂不调整土地有偿使用标准和征收出让金等规费。
十五、提供智力支撑。实施市海内外英才引进计划、“321”人才工程、科技创新人才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等,重点向龙头骨干企业倾斜。到龙头骨干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允许事业单位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到龙头骨干企业工作。鼓励各类人才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入股龙头骨干企业。市财政补助的各类高层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优先安排龙头骨干企业。
十六、推进“走出去”发展。支持和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建立生产基地,设立研发中心、营销网络和经贸合作园(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资源开发。重点支持以交钥匙工程(EPC)、建设——经营——转让(BOT)、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协作(PPP)等方式承接境外工程项目,以联盟联合的方式“走出去”拓展市场、承接项目。对打造自主品牌的,予以重点跟踪和服务。国家级、省级出口基地及基地内的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信息服务、研发、检测、认证、孵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十七、制订专门扶持措施。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相关产业发展动态以及企业发展战略,根据企业的发展实际和不同需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本地每家龙头骨干企业制定个性化扶持措施,在产业发展、市场开拓、技术转移、人力资源配置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
十八、加强组织协调。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龙头骨干企业制度,拓宽政企沟通渠道,更好地为企业排忧解难。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合力扶持的工作协调机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的财政资助(奖励)政策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