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舟政发〔2017〕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浙政发〔 2017〕43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 1800 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 16.5 元。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1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