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发〔20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湖政发〔2021〕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教育领域,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 (
浙政发〔2013〕47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明确民办学校责任权益
(一)实施分类登记管理。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民办学校可以按规定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事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法人属性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国有资产投资、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经同级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并由出资者履行相应职能;国有资产已投入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办理报批手续。
(二)明确法人财产权利。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将应出资资金足额投入学校,并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须办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按账面原值6个月内办结过户。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出资或投资者拥有其实际出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对其出资权益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余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财产所有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建立投资者奖励机制。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不超过出资人实际出资额为基数的人民银行当年度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资金,用于奖励出资人。具体办法由各学校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
(四)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教育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奖补力度。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规划,办学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处置。民办学校办学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政策,其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价格,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捐赠,企业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个人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可以据实扣除。凡认定为符合有关规定的湖州市服务业“大好高”新引进民办教育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六)健全投资融资体制。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通过股权、债券等方式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民办学校利用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七)调整收费管理办法。根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实行不同的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订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
(八)按要求配备专任教师。对经批准登记为事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其按照办学层次和规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
(九)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应为教师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教师本人应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提高教师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十)鼓励引进优秀人才。鼓励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优秀教育人才,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民办学校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在户籍迁移、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可享受《湖州市优化企业人才服务十条举措(2013-2017年)》的有关政策。
(十一)建立教师支教机制。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鼓励公办学校接受民办学校教师跟班学习,教师原有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公办学校教师可作为支教经历。探索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教师交流机制。
(十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注册、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职称评审、课题申请、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须聘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十三)严格执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要加强法人财产管理,依法建立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按法人属性认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资产、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与管理,并按校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十四)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民办学校应按不低于当年学费收入的2%提取风险基金,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前将风险基金存入民办教育协会开设的风险基金专户,累计金额达到最高额度时不再提取。民办培训类学校最高金额为30万元;全日制民办学校在校学生为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最高额度为60万元;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含2000人),最高额度为80万元;超过2000人,最高额度为100万元。风险基金属民办学校所有,主要用于学校停办或办学困难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十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报审批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按规定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和监事会,并依法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民办学校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实现学校内部的科学、民主管理。
五、依法加强领导管理,优化民办学校发展环境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七)依法监督管理。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民办学校享受政府扶持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严格要求民办学校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把民办学校全面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