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3〕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5〕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待遇和资金列支渠道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经确认属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放宽到三年以内)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年收入按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其中,在城乡社区(村)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含聘用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担任助理劳动保障员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市直岗位补贴按丽水市区上一年的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按市区企业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适用费率确定的单位缴费部分数额补贴。
二、关于网上创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市直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60%给予补贴。
网上创业认定按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9号)规定要求执行;认定为网上创业后并正常营业六个月以上的按当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条件、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网上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三、关于就业见习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就业见习政策,认真做好就业见习(实训)示范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加强就业见习管理,重点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市直的见习工作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13〕143号)规定执行。
四、关于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衔接
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1〕66号)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个别条款与省规定不一致的,按浙政办发〔2013〕91号规定执行。
在市直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丽政发〔2011〕66号文件中规定的租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毕业两年以内(自毕业证书落款时间起至市就业局办理就业登记时间止)就业的;
(二)申请人无单位宿舍、在丽水市区(含丽水经济开发区)无自有住房,并且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在丽水市区(含丽水经济开发区)无自有住房。
五、关于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研究、认真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抓好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政策和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