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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7〕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6〕79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6〕79号)第一部分第(二)项修改为: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组建企业集团,发展总部经济。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二)条认定条件,经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照地方综合贡献率予以综合考核奖励。

  “总部型企业”实际发生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确认后,给予该研发费用 25%的补助。研发费用按当年销售收入的4%以内控制。

  优先安排年销售产值10亿元以上且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建设总部大楼。经企业申请并经批准的总部用地地块,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部分第(二十四)项修改为:地方综合贡献率考核奖励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奖励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技术(人才)引进、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兼并重组等。所获得的资金纳入统一监管,不得作为利润分红和个人奖励,实行年度审计报告制度。

  第十部分第(二十五)修改为: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政策期内不得享受本意见政策,原政策到期后按本意见执行的,应符合本意见相关条件,其中“总部型企业”初始考核基数由市经信委制定地方综合贡献率考核奖励办法确定。

  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6〕107号第一部分第(一)项修改为:入园企业按照地方综合贡献情况予以考核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部分第(三)项第3点修改为: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才或担任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年薪超过20万元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情况予以考核奖励,具本考核奖励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十条修改为:烈士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当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当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并公布执行

  四、《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3〕26号)第三部分修改为: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股改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和促进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以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继续支持市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到丽设立分支机构并向下延伸服务,大力支持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小微服务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9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市政府制定下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发〔2017〕1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以保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2017年5-6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发文要求做好“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主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市法制办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2016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

  1.2017年2月,市法制办结合历次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结果,梳理形成《2001年-2016年12月市政府及办公室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并印发给市直有关单位,由各有关单位提出清理意见。

  2. 3-6月,市直有关单位,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对本单位起草或执行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清理,提出保留继续有效、修改但暂时保留适用、宣布废止或失效、已经废止或失效等清理意见。

  3.6月,将《参考目录》送市府办各综合处室征求清理意见。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对清理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4.7-9月,市法制办在汇总市府办各综合处室及市直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后,抽调县(市、区)法制办以及市财政、发改、人力社保、国土、市场监管、审管办等重点市直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对《参考目录》进行逐一集中审查,形成集中审查意见,并再次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

  5.10月,经三次征集清理意见后,市法制办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形成初步清理结果目录;10月13日,市法制办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召开文件清理工作座谈会,对部分清理意见存在分歧的文件进行协调。经进一步调整后,形成清理结果(送审稿)。

  三、清理结果

  (一)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01年撤地设市以来,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7件,拟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规范性文件112件,已经废止或失效文件20件,拟宣布废止或失效文件96件。

  (二关于涉及“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在本次定期清理工作中,涉及“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99件,其中已废止1件、已修改0件,拟废止20件、拟修改39件。清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其中已废止2件、已修改0件,拟废止19件、拟修改13件。

  四、第一批拟修改文件的说明

  《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因与当前丽水的发展、民生息息相关,作为第一批修改文件进行修改。

  四、其他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根据《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