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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2〕6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1〕37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建设,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和个人,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积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水平,全面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政府质量奖是丽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环境保护等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和在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丽水市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与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个人不超过5名。为支持小型企业创新发展,必要时可增加1家小型企业评奖名额。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成立丽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评委会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人员、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丽水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负责丽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丽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等;

(二)编制、落实丽水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受理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五)组织调查、监督申报或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经营管理实绩、社会公德、社会责任及职业道德等;

(六)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监督、考核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八)负责社会各界对评审工作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九)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十)指导、培育企业争创市政府质量奖,监督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十一)承担对下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评审员人选。

第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评审办建立丽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从事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作风正派,清政廉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设计施工、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的住所(集团公司指总部)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或服务三年以上;

(二)实施了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它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培训,质量管理小组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已获得县(市、区)政府质量奖(市属企业例外);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其经营规模、利税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前三名或省内同行业前五名;小型企业其经营规模、利税和社会贡献程度排名要求可适当放宽;

(五)开展质量强企、质量强业活动,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促进标准化生产等方面处在市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主要产品具有市级以上品牌(特殊行业除外),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二条  申报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企业或有关单位负责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熟悉《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质量强市或其他质量提升活动,在质量强企、质量强业、质量强市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积极学习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评价、六西格玛等质量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参与体系认证、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小组等质量活动,为单位或区域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弘扬科学精神,勇于开拓创新,在质量改进、技术创新、工艺革新、培育与提升品牌和发展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贡献卓著;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美德,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劳动,作风严谨,廉洁奉公,赢得干部职工的赞誉和社会公认,受到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推荐;

(六)在管理或其它特殊领域对质量工作作出卓越贡献。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已获丽水市政府(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未满5年的企业和个人;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主要特性指标不合格,有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丽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十五条  获得丽水市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评审得分不得少于规定的评分要求,当年申请企业(组织)和个人未能达到评分标准的,奖项空缺。

第十六条  丽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应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发布通知。每年由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出申报丽水市政府质量奖评选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申请。

第十八条  申报。凡符合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撰写企业自评报告或个人先进事迹,同时提供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的证明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市评审办。

第十九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依据申报基本条件和要求,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二)材料评审。评审办组织有关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等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

(三)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四)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并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将其申报材料、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查,评委会表决确定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五)初选公示。评委会表决确定的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通过《丽水日报》、市政府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评审办对公示期间社会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六)审定批准。评委会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对获得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每家奖励50万元、个人每人奖励3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统一安排。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丽水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可以在宣传活动中宣传,但必须标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深入推进创业再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与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办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七条  负责和承担丽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忠于职守,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评审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标准和程序,公正、真实、准确地参与评审活动;

(二)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评审工作;

(三)不得向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获得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一)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国家、行业、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有较大质量投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

(四)当年出现亏损的。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生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审办应组织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丽水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出现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情况被撤销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5年内不得申报丽水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丽政发〔2008〕36号)同时废止。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