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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15〕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4月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0〕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5〕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包括“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贡献奖’”(以下简称“贡献奖”)和“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以下简称“提名奖”),其中“提名奖”为“质量奖”附属奖项。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金华市辖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行业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医疗和教育事业的组织。
  “贡献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管理方法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包括各类组织中内设的部门、分厂、车间和班组等);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不向组织(团队、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在组织(团队、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政府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提名奖”组织不超过5个,“贡献奖”获奖团队和个人各不超过2个。
  第五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等,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一)市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主要职责:
  1.审定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政策。
  2.审定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名单。
  4.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进行资料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3.组织行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履职情况。
  4.向市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拟定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5.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团队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6.负责质量奖梯队培育库的建立和维护。
  7.承担市评委会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评审办建立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工业、工程建设和服务等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受过质量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熟练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工作。
  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范围条件

  第九条 申报范围。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医疗和教育事业的组织,在管理方法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包括各类组织中内设的部门、分厂、车间和班组等)和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方法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信息网络经济、先进装备制造、健康生物医药、文化影视时尚、休闲旅游服务和医疗教育事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质量强市”工作、“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队,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申报组织、团队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质量奖”(组织)。
  1.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2.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 实施卓越绩效管理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 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 申报前3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行为。
  (2)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3)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2-6项基本条件。
  (二)“贡献奖”(团队)。
  1. 团队所在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
  2. 团队应有质量管理方法创新,为所在组织提升质量水平、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创新成果可推广应用。
  3. 团队所在组织社会形象良好,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不良记录。
  (三)“贡献奖”(个人)。
  1. 在本市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8年以上。
  2. 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的质量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职岗位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管理实践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实践成果可推广应用。
  4. 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无严重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不良记录。从事管理实践的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团队、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奖”、“贡献奖”(团队):
  1. 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2. 自我评价报告。申报“质量奖”需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申报“贡献奖”(团队)需详细阐述其质量管理创新项目采用的方法工具内容、创新点和项目展开,说明为所在组织提升质量水平、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的突出贡献,以及推广可行性。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组织,对控股子公司分别进行评价说明。
  3. 《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或《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贡献奖”(团队)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4. 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标明地点及其职责;提供控股子公司等证实性材料。
  上述1-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4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二)“贡献奖”(个人)。
  1. 自我评价报告。详细说明在质量理论研究、质量管理实践、一线质量策划、控制、改进及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成效和突出贡献。
  2. 《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贡献奖”(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3. 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包括个人的身份及各类资格证书,从事重大质量工作(活动)取得实效的证实性材料、质量管理科学研究成果、荣获省部级以上质量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上述1、2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3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通告。由市评审办向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三条  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团队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先经当地县(市、区)评审办审核并征求同级环保、安监等部门意见,再报当地政府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评审办。申报组织或申报团队所在组织已获得当地政府质量奖的,应当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审查。
  (一)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卫计委、统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金华检验检疫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织(团队、个人)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团队、个人)名单。
  (二)材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团队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按不超过获奖总数1.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团队、个人)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三)现场评审。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团队、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施回避制,评审人员不得参与有相关利益关系组织(团队、个人)的评审工作。获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如当年参评组织总评分均未达到600分,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评定。
  (一)综合评价。市评审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二)审查表决。召开市评委会全体会议,邀请相关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参与会议,听取市评审办有关评审情况的汇报,审查相关材料,对质量奖、贡献奖和提名奖候选组织(团队、个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依次分别进行表决,确定初选市政府质量奖、贡献奖组织(团队、个人)和提名奖组织名单。
  (三)初选公示。对入选组织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四)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市评审办将评审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和贡献奖的组织(团队、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给予60万元的奖励,贡献奖(团队)给予5万元奖励,贡献奖(个人)给予3万元奖励,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评委会在启动年度评审工作的同时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年度评审工作结束,监督组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团队和个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6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团队、个人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团队、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并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情况。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条  同一企业或下属子公司获得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5年后方可再次参评,不占名额,不再奖励。
  获奖组织、团队和个人可在组织、团队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在产品及包装上。违反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行为,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质量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连续2年不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严格遵守评审程序,保守组织、团队、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评审程序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1〕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市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