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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2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2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5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积极做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新流程的执行准备工作,确保新流程的顺利实施。

二、在国税发〔2005〕79号文件涉及的软件下发之前,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国税函〔2006〕546号文件中规定的测算方法为主,兼采其他评估方法,结合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推算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最大销售数量,逐户核实最大销售数量大于申报销售数量的差异。对核实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经销企业的疑点,应及时函告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经销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从2006年7月份开始,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及时将本地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书面报告地市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地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书面报告省局。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最大销售数量的推算情况,最大销售数量大于申报销售数量的差异的核实情况,涉及经销企业的疑点发函及回函情况,评估的具体结果等。

三、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