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和修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8〕4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基准地价的通知》(绍政发〔2009〕6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3〕136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57号)等三个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发〔2017〕21号
)第二部分“4.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中“进入我市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企业应向市、县两级盐业主管机构进行经营资质报备。”规定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