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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6〕20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4-28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13%增值税税率货物转为11%征收,具体税率以财税〔2017〕37号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的市反映对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要求统一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9号文件规定,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属于“农机”的范围,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不退税,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再补征。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