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规定,自2021年7月1日(纳税申报期)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以萍乡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607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298元/月。
萍乡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66元/月。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纳税申报期)起开始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202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萍乡市统计部门公告的2019年度数据,以萍乡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607元为计算基数,将萍乡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298元/月,萍乡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66元/月。
三、实施期限说明
以上标准是依据萍乡市统计部门2020年6月12日公告的2019年度数据,故而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纳税申报期)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