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科规〔20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科技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4年04月03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科技局:
现将《<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国科发区〔2018〕300号),现对《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津科规〔2019〕1号)相关条款进行具体说明,补充规定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企业成长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科技局负责所在地区孵化器的认定推荐和日常管理。
二、鼓励孵化器向专业化发展,支持孵化器围绕区域主导产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三、各区科技局应协调有关部门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四、各区科技局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加强培育引导,促进孵化器提质增效,向专业化方向升级。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五、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19-08-13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国科发区〔2018〕300号),市科技局对《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津科规〔2019〕1号)相关条款进行具体说明,制定了《<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二、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共五条内容。
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条支持鼓励孵化器向专业化发展,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为科技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为孵化器发展提供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孵化器培育引导,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孵化器升级发展。支持建设专业孵化器。
第五条规定了文件的有效期限。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