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1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 (
2020年第5号
)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2号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等五省市已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
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2020年第5号)。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集中清理:……(二)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或者法律、法规进行重大修改,对税务执法产生普遍影响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开展了集中清理工作。经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属于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情形,故我局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2号
),统一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 (
2020年第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动一体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2号
),统一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 (
2020年第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